【精品】勞動合同模板匯總8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雇請人):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雇請乙方。經雙方自愿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二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xxx元(其中生活費,房租,水電費每月xx元)。
二、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職責和執行制度的情況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8小時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有時要進休息換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2、甲方執行本市中等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收入不低于本市當年規定的中等工資標準。
3、乙方工資按xx元/月,試用期滿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表現在位認證由甲方負責給予乙方加薪。
4、甲方每月十五日如期發放工資,(逾期未發工資的,從超過發薪日期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1%的標準賠償給乙方)。
五、社會福利待遇
1、退職費,凡在本單位連續鑒定用工合同,合同期滿后,視工作年限發一次性退職費,滿三年的發給人民幣800元,滿五年的發給人民幣1500元,滿八年的發給人民工幣20xx元,滿十年的發給人民幣3500元。
2、探親休假,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到兩年以上者,分別可享受探親假待遇,休假其間發給基本工資,路費自理。工作滿兩年可享受七天假期,滿三年可享受十天假期,滿四年以上者可享受十四天假期。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試用期不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供職的。
(3)、乙方被叛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營私舞弊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犯勞動紀律,經教不改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侮辱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5)、甲方連續二個月不支付乙方工資的。
(6)、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的。
(7)、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一方提出解出勞動合同的,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辭退:(1)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在合同其內提出辭工沒有得到批準離開的甲方有權不退還給乙方壓金和當月工資。
4、在合同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甲方開除的,甲方不退還壓金和當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甲方): 職工(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協議。
1、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個月為試用期,甲方可根據乙方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
2、乙方作為學徒被聘用進廠后,甲方為乙方提供全方面的操作技術、操作理論、管理知識及安全方面的培訓。
3、乙方進廠后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天/月工作制, 包食宿,試用期滿后視實際情況定薪。
4、乙方需交付甲方培訓費800元,從每月薪資中扣除(每月扣200元,扣滿800元為止),該培訓費在本協議期滿后一次性退還給乙方。
5、乙方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如800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滿;在試用期滿后六個月至本協議到期前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退還一半。
6、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相關規定,在本協議期間如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被甲方開除出廠的,工資結算時所交付的培訓費概不退還,如800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除;如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甲方辭退的,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
7、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學工種適宜性,為其購買意外保險,每年投保費為156元,甲方承擔60元,乙方承擔96元,每月在乙方工資中扣除8元。
8、乙方進廠后應嚴格遵守甲方各種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如屬個人故意行為或違章作業造成之安全事故一律追究責任。
9、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擅自涂改的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分別都是什么?
勞動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它是生效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必備條款的不完善,會導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向勞動者提供載明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文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用人單位將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必備條款。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除法定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的條款。是否約定,由當事人確定。約定條款的缺少,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雖然約定哪些條款由雙方當事人決定,但國家對約定條款的內容有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仍應當遵守,約定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一般包括:
(1)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法作了如下規范:①不能任意約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長短作出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規定了不同時間長短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②限制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調整或變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③規定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④規定試用期不成立的情形。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⑤保障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⑥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權利受法律保護。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為試用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為試用者繳納社會保險費。⑦對在試用期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解雇權。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⑧違反試用期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條款。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知識產權。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商業秘密的范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進行約定。勞動者因違反約定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競業限制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不正當競爭。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法律規定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經濟補償的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服務期限協議。服務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間。勞動關系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通過服務期限協議,進行人力資源的合理調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時,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依法約定的服務期協議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應依約履行,不得違反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否則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由于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而迫使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形下辭職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也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反之,服務期未滿的勞動者是在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錯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條款進行限制,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且對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協議而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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