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勞動合同模板集合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
單位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為農民輪換(農民合同制)工人。為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或熟練期_________個月。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即終止執行。
二、生產(工作)任務
1.在合同期內,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到_________車間(部門)從事_________生產(工作)
2.甲方對乙方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需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提出如下要求:
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遵照國家有關本行業職工的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改善勞動環境,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特殊工種需要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四、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和政治待遇
1.乙方在試用期或熟練期內的工資待遇與同工種固定工相同;試用期或熟練期滿后的工資待遇,高于本單位固定工。定為_________級 _________元。獎金及各種津貼、補貼均與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滿或經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工作年限(農民輪換工年出勤滿250 個工作日、農民合同制工人年出勤滿270個工作日)每滿一年由甲方加發一個月本人標準工資。
2.乙方的勞保用品、福利待遇、生活補貼等與甲方同工種固定工的標準相同。
3.乙方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可享受15天(包括路程在內)的探親假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按下列規定處理: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工醫療期以三個月為限,醫療費和停工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與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或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愈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因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愈被解除合同的,企業發給兩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乙方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生活費。醫療終結(一般以六個月為限),經醫院證明,并經甲方所在地的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由乙方戶口所在地的縣或鄉送回原所在村安置,由甲方按有關政策規定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
(3)乙方非因公死亡,甲方一次發給兩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并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三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救濟費。
(4)乙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回鄉安置后死亡的,由甲方一次發給三個月本單位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并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止。
(5)乙方患病的醫療和生活待遇,按照甲方固定工的辦法處理。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是職工隊伍的一部分,政治上應與甲方固定工一視同仁。
五、合同的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教育無效的;
3.乙方觸犯法律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整頓期間的。
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經甲方同意,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勞動紀律和獎懲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用工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保證完成生產任務;
2.乙方對國家、企業作出貢獻或違反勞動紀律、國家政策法令,甲方亦比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企業規章,給予乙方獎勵和懲處。
七、戶口、糧食關系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農民身份不變,戶口、糧食關系不轉。
八、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終止和解除。其中一方確有適當理由需要解除合同時,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征求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給予賠償。
十一、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乙方所在鄉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2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四章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并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生產(工作)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六)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違約責任;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員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固定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深圳戶籍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性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又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按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門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后,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hetong/43460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