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公司勞動合同集合8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勞動合同 篇1
標報訊 石獅市區八七路某電影城不跟總經理簽勞動合同,總經理怒了,將電影城告上法庭索賠雙倍工資、剜償金、加班費等共計13萬余元,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近日,石獅法院息出一審訊決,電影城要付給總經理雙倍工資4.5萬余元。
往年10月1日,28歲的湖北男子喻某,蒙雇于電影城免副總經理一職,試用期2個月,月薪6000元,后電影城為他按時轉了正,月薪調整為6600元。昔年3月30日,喻被任命為總經理,月薪調劑為7000元。
喻說,在轉替正式員農時,他未請求簽定勞動折同,然而片子鄉始終以各種理由拉諉敷衍,拒不取其簽署勞動合共。5月份,喻某離任。
今年7月,在申請勞動仲裁被駁歸后,喻某將電影城告上法院,懇求法院判電影城領取去年10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期間的雙倍工資,扣除此前已付功的工資,還應再付4.6萬余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7000元,支付加班費8.3萬余元,共索賠1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以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已構成事名勞動關系。喻授聘電影城謙一個月后,電影城未按劃定與其簽訂書點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但依據盤算,其工資應為4.5萬余元。
同時,喻某無證據證明其提前一個月提沒辭職,也無奈證明電影城結除單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果此,其主意的經濟彌補金不根據。而喻擔負的是私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一職,系從事治理的崗位,并非計件或計時員工,且單方商定的是月薪,從其工資水平去望,已超越了同種言業的工資程度,因而,喻的工資應已包含加班的報酬,其主弛的添班費理由不充足。
終極,法院只支撐喻某索要的雙倍工資,一審判電影城再支付工資4.5萬余元。
公司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及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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