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買賣合同
出賣人:
買受人: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
牌號 商標 |
規格 型號 |
計量 單位 |
數量 |
單 價 |
金額 |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
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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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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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第二條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和圖紙設計要求。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易損件保用陸個月,其它保修壹年。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裸裝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見發貨清單。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付清貨款 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出賣人 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代辦托運,買受人負責卸車及卸車費用。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汽車運輸,總價格內含運費,買受人負責卸車費用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根據出賣人提供的發貨清單現場進行驗收。
第十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出賣人派壹名技術人員指導調試,買受人負責組織實施安裝及吊車費用。買受方負責給技術指導人員配備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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