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新勞動合同范本及簽約指南,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采用何種形式?
答: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勞動合同生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亦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建立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未同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當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二、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注意哪兩點:
答:一、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敝幎ǎ瑒趧雍贤貍錀l款之外的約定必須協商一致才能寫入合同,企業單方面寫入合同,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法律上是無效的。
二、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在何種情況下,勞動者可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對此,《勞動法》第二十條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后,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奉C布實施后,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作了更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臨時工”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自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所謂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于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提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五、在何種情況下,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簽訂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诙畻l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均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租賃、承包后的勞動合同應如何訂立?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繼續履行”。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第1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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