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買房是多少人的夢想啊,不管現實如何殘酷,夢想還是要有的,萬一實現了呢?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廣州市工商局監制
商品房買賣合同說明
1.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與出賣人充分協商,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當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可在合同中對其進行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后,雙方因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等發生合同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遵循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途徑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 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 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4. 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5. 如果本合同用于預售,則應當自簽訂暨網上備案之日起10日內將本合同送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辦理預售備案確認手續。
6. 出賣人和買受人應當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所有預售房款必須按照《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支付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指定的預售款監控賬戶上。
7. 為便于政府管理部門通知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事項,建議買受人填寫以下兩欄內容:
移動電話號碼: ,
電子郵箱地址: 。
8. 本合同說明部分,買受人確認已經閱讀,并簽名: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當事人:
甲方(賣方): ;
注冊地址: ;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通訊地址: ;
郵編: ;
委托代理機構: ;
注冊地址: ;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通訊地址: ;
郵編: .
乙方(買方): ;
住所(址): ;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 ;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
通訊地址: ;
郵編: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國籍: ;
住所(址): ;
身份證: ;
通訊地址: ;
郵編: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機構: ;
注冊地址: ;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通訊地址: ;
郵編: .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設 商品房(填寫《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該項目的有關批文如下: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頒發機關: ;編號: ;
2.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頒發機關: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編 號: ;
3.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頒發機關: ;編號: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1.該商品房作為現房,已辦理權屬登記,登記機關為 ;并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或【房地產權證】,編號為 。
2. 該商品房作為在建商品房,已具備《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規定的預售條件,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 ;核發機關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條 合同標的物基本情況
乙方所購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
【幢】【梯】【座】 【單元】【層】 號房(下稱該商品房),測繪地址: 區 路 號 房。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主體結構為 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 層,地下層數為 層。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層高為 米。該商品房戶型結構為 房 廳 廚 衛,封閉式陽臺 個,非封閉式陽臺 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適用于預售)【產權登記】(適用于現售)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
該商品房面積預測算單位:
注冊地址: ;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通訊地址: ;
郵編: 。
第四條 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小區(大廈)物業管理服務由甲方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甲方應采取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方式和條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甲方與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甲方應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說明,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 基本術語的含義
雙方同意,合同中出現的基本術語作如下理解:
1.首層:本合同所指首層以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的標注為準;
2. 建筑面積: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與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之和;
4. 層高:是指地面至樓面或樓面至樓面、樓面至瓦底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結構,層高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 共有建筑面積: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積,其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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