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簽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文化程度: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戶口所在地:?。ㄊ校﹨^街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北京市勞動合同的相關政策、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于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其中試用期月,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
(二)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同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三)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四)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牟取經濟利益;不得泄露甲方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如:甲方的管理制度(規定)、會計數據、薪金福利數據、經營開發信息、客戶資料、檔案資料及來源等;
(五)在受聘甲方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但因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工時制。
第五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須遵守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根據甲方薪酬制度,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乙方在試用(見習)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五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與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甲方與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解除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本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而無需賠償或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在聘用過程中被證明提供重大不實聲明及文件;
(二)嚴重違反本合同或公司頒布的規章制度、行為準則;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榮譽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四)違反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被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五)接受與甲方業務相關聯的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利益或好處;
(六)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及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七)在受聘甲方期間從事第二職業。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第二十一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終止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復員、專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五)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至少提前30日(特殊職務要求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辦理有關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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