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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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后承認購買并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具有以下特征:
1、試用買賣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由買受人試用標的物的買賣。
試用買賣,出賣人有義務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在買受人認可之前,買賣合同不生效。因此,出賣人雖交付標的物,但標的物的所有權并未轉移。
2、試用買賣是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合同生效條件的買賣。
通常認為,試用買賣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而成立,但在買受人認可標的物時才生效。若買受人經試用并不認可標的物,則買賣合同不生效。由此可見,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合同所附條件成就,合同生效;買受人不認可標的物,則為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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