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傭合同匯編7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雇傭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雇傭合同 篇1
甲方:榆林市明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因甲方在榆陽區馬合鎮麻生圐圙村開辦養豬、養羊場,需要飼養員從事飼養豬羊工作,經其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
1、工作崗位:專職飼養員。
2、工作內容:飼養豬約頭,飼養羊約只。
二、雇傭人員及雇傭時間:
雇傭人員1人,限男性;一年以上。條件要求:年齡在58歲以下,身體健康,工作勤快,有責任心。
三、工資待遇及發放方式:
月工資4000元,按月發放,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3000元,如試用期滿留用,所欠1000元作為押金待日后離開補發。
四、合同簽訂:
1、簽訂方式:一年一簽
2、簽訂期限:于 年日起至年月 日。
五、雙方權利和責任:
甲方權利和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關技術標準飼養豬、羊。
2、甲方不得無故遲發、少發或不發乙方的工資。
3、甲方應確保乙方的工作穩定,不得無故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應給乙方提供住宿、做飯、用水、用電、取暖設備以及飼養所用機械等條件。
乙方權利與責任:
1、乙方有權給甲方提出有利豬羊的飼喂方法。
2、飼養豬先期以上料槽飼喂,進入飼喂糧食期每天需在兩次以上,仔豬以單獨圈養為宜。每天檢查食槽內的剩余食物及雜物,應及時清除,不得在槽內長時存放,以免導致食物變質引起病害。
3、每隔兩天清掃一次豬場、羊圈,注意場所衛生,符合養殖場衛生標準。
4、每天早晚清點豬羊數量,以免丟失。
5、在指定地點放養羊,禁止踩踏、啃食周邊草地、莊稼,晚上加添一定數量的夜草。
6、根據季節、天氣變化及時做好工作安排,冬季提前存儲羊子吃的干草、飼料。乙方須在氣溫降低時給豬場加取暖,確保豬場所定的溫度要求。
7、每天觀察豬羊變化,如出現疾病應馬上采取措施。
8、做好工作場地安全工作,例如水、電、設備的維護。
六、具體要求: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雇傭期間無假期,全天時間在養殖場和牧羊地,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2、乙方在工作期間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在用水、用電、燒火取暖等方面一定要按規范操作,由于麻痹大意造成損失及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擔。
3、離開工作場所、外出等個人行為的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4、乙方應做好人員出入登記備查工作,包括豬場工作人員及領導等。確保養殖場監控長期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若出現故障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5、如因乙方個人原因致使養殖場遭受損失(包括丟豬、丟羊),按數值賠償。
6、正常生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告知甲方另選他人,生病由其兒女負責護理、治療。
七、其他
1、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若雙方有繼續合作的意愿,應補充簽訂書面合同。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流程進行作業,如不能認真履行甲方有權進行單方面辭退,并扣除所有工資。
3、本合同期限為一年,乙方一旦簽定必須履行完成,如因個人原因中途退出,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資。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后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榆林市明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兒女代表: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聯系方式:年 月 日
雇傭合同 篇2
案情簡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場為各商戶提供裝卸勞務為業。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許接被告謝某電話去被告倉庫裝貨。在貨物裝卸過程中原告下車時不慎受傷致右腳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后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30000元。在訴訟中,原告腳傷被鑒定為9級傷殘并將訴訟標的變更為1370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劉律師向當事人詳細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勞動關系之辨析與建構》在內的大量關于雇傭關系方面的學術文章,并與康橋淄博同事就該案進行了深入探討。有人認為雙方構成雇傭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人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對雇傭關系的解釋和處理不明確,而且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精神,是否構成雇傭關系要由用人單位舉證,法院有可能最終認定雇傭關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賠償。
劉律師則結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通過對搜集的學術論文、現行法律規定等材料綜合分析,認為該案中的原告系流動于淄博某建材市場的沒有特定雇主的眾多勞務工之一,每天在市場上自主承攬裝卸勞務并為不特定的商鋪服務,服務結束即行報酬結算走人,可自主再為其它商鋪提供類似服務,其與被告之間僅是基于《合同法》調整的純粹經濟合同即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并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并遵守其規章制度的雇傭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定作人,不應對原告作為承攬人在從事勞務服務時的自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確定代理思路后,劉律師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觀點的民事答辯狀,同時向法庭提交《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場其他5個業戶出庭作證,進一步佐證自己觀點。同時,庭前與承辦人進行了電話溝通,為案件審理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裁判結果
在法庭調查時,法庭主要圍繞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及原告損失情況兩個爭執焦點進行了審理。一審法院通過對原告的法庭詢問查明:原、被告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和固定工資;被告每次裝卸貨物時電話通知原告,原告帶幾個人、帶誰去裝卸貨物由其自己決定;被告按裝卸貨物的多少支付其報酬,一般都是當天結算;原告除了給被告裝卸貨物外,也給其他客戶裝卸貨物,同樣是按照貨物的多少獲得報酬。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以自己的.體力勞動獲得報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勞務人為給付對象,按照貨物數量支付報酬。當被告有貨物需要裝卸時,被告打電話找原告裝卸貨物,雙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這種習慣僅是雙方合同成立的一種便利條件,并不是事實雇傭關系的形成。在這一合同中,原被告雙方僅就臨時裝卸貨物達成協議,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裝卸貨物,均由其自己確定,被告僅按貨物的數量一次性支付報酬。
原告提供勞務的行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無須服從被告的監督管理,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形成人身依附關系,貨物裝卸完畢并給付報酬后雙方合同關系即告終結。因此,原被告之間并非雇傭關系,原告要求被告作為雇主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淄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供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和與被上訴人謝某的通話錄音支持其上訴請求。
在二審開庭時,劉律師就上訴人出庭證人和錄音證據的瑕疵提出異議,并就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進行更加全面的闡述。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構成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約束的承攬合同關系。上訴人是在承攬的???卸工作中受傷,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定作人,不對上訴人作為承攬人的自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并最終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是經常容易混淆并難以區別判斷的三種法律關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決理由為以后代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依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uyonghetong/39903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