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雇傭合同書并保證嚴格履行。
一、雇傭崗位
第一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能力、任職條件,聘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第二條 雇傭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崗位,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按調整后崗位工資標準發放。
二、合同期限
第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新聘人員包含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乙方工作時間為:在合同期內以完成甲乙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為準,在工作時間內從事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之外的事不產生加班費用或其他補貼。
三、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享有法律賦予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一切合法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相關法律所要求的一切義務。
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乙方的工作報酬,保障乙方應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乙方享有法律賦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一切合法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相關法律所要求的一切義務。
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散布有損于甲方聲譽的言論,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絕密、機密信息;不得以所雇傭身份從事商業性活動,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之間或間接謀取本合同規定以外的權益;在合同期內不得從事有償家政服務或在幼兒園周邊的家教服務點工作或協助其招生。不準和校外業務人員串通合謀幼兒園集體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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