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本合同經(以下簡稱甲方)與受聘船員 (以下簡稱乙方),友好協商簽訂。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雇傭,擔任 職務。甲乙雙方保證在合同期內履行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 元/月,從乙方登船之日起計算。在試用期7天內,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應聘的崗位工作或主動向甲方提出離職,或在試用期內乙方有違規違法行為,則甲方不付給乙方任何報酬,且乙方的一切費用自理。試用期間,甲方經考核認定乙方不合格,則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付給報酬,甲方給乙方報銷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單次路費。如試用期合格,則按實際工資標準計算。如甲方船舶出售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并不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作業區域: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區域內。
三、工資津貼的發放:
1.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人民幣,由乙方領取或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但是,由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方對此不負責。不足一個月時,按月標準工資除以當月天數均乘計算。乙方在甲方工作滿一個月后,其當月工資由甲方在次月20號前付給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以后工資依次類推(注:工資支付方式是:A、工資報表現金領取 B、代領 C、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上述工資標準包括法定節假日及加班津貼,以及雙方應交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從乙方上船交接日第二天起到交班下船當日為止(包括下船之日)。
2.乙方第一個整月的工資作為行為保證金留在甲方,行為保證金在乙方離船后,一個月內甲方與乙方結清。如乙方有以下行為時,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扣除乙方所余工資:乙方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合同規定期限而要求休假的;因非工傷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因個人業務素質低下不稱職造成損失的;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被甲方遣返的;責任心或服從性差,因此被甲方領導建議遣返的;造成責任事故,因此被船舶遣返的以及其他非正常調動而沒有完成合同期限的情況。乙方被遣返時,被遣返時的交通費以及接班人員交通住宿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按船舶管理規定及時發放給乙方獎金。
4.假期:甲方安排乙方三個月內休假一次,休息時間為15天(包括在途時間),因工作需要,若不能安排休息,補償給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月工資/30天平均均乘計算。
5.乙方在船期間的伙食費為15元/天(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伙食費不得均分,船長應管好伙食,以免影響員工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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