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大家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了解多少?不多的話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淺析《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供大家參考。
國務院第599號令公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下稱《條例》),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電力生產事故監管作出了重大調整,對電力企業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責任要求。如何落實《條例》要求,增強安全法規意識和風險意識,研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筑牢企業安全堤防,是今后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必須了解《條例》的制定背景,增強安全工作有效性。
2002年12月29日,網廠分開電力體制改革實行,我國電力工業體制發生重大變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也隨之發生相應改變。2003年12月5日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的通知》,授權國家電監會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負責綜合管理。2004年12月28日,電監會公布了《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該規定作為行業事故調查規定,沿用了電力系統事故界定方式,將電力生產事故定義為三類三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一般),其中人身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特大電網事故、重大電網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由電監會組織調查,一般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2007年4月9日,國務院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事故等級劃分調整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認定事故等級由死亡人數、重傷人數以及直接經濟損失三方面標準界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市、縣各級政府組織調查。《生產安全事故條例》施行后,電力行業人身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處理執行該條例;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處理繼續執行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2007年3月,電監會啟動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工作。2010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辦務會討論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2011年6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7月7日,國務院第599號令正式公布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條例》針對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特點,規定了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同時規定,對于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但人員傷亡數量構成國務院493號令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493號令的規定調查處理;因發電或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493號令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筑牢企業安全堤防,必須清楚《條例》的重大調整,增強安全工作針對性。
《條例》是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而制定的。相比國務院493號令,《條例》在事故等級、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針對電力行業特點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指導電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是調整了事故劃分等級。隨著《條例》的公布施行,電力生產相關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電力安全事故都統一到國務院條例層面,對電力生產事故的劃分等級作出了重大調整,將電力生產事故由三類三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一般),調整為三類四級(人身、電網、設備;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其中人身、設備事故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執行本條例。
二是調整了事故劃分標準。《條例》根據電網層級和行政區劃,把電網分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其他設區的市電網和縣級市電網,除區域性電網、直轄市電網外,其他電網又按供電負荷大小進行了劃分,確定事故等級的主要標準是各級電網在事故中造成的減供負荷比例,或者城市電網停電客戶比例。對于各級電網確定的事故等級不同的,按照等級最高者確定事故等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的判定項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直轄市、省會城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重大事故的判定項為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直轄市電網、省會城市電網、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直轄市、省會城市、其他設區的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判定項除上述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和城市供電客戶停電比例外,還包括了縣級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和供電客戶停電比例,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后果以及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
三是調整了事故調查權限。《條例》對不同事故等級的調查權限、事故調查的組織、事故調查期限、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事故調查中的技術鑒定和評估、結束事故調查的程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和監督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未造成供電客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提升了事故調查等級,發生特大、重大事故,由國務院、國家電監會進行事故調查。
《條例》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了調整。《條例》規定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電力企業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原則和措施作了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搶修電力設施,控制事故范圍;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的應急處置;事故造成重要電力客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客戶應當啟動自備應急電源,電網企業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處置過程中,應當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事故影響范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條例》還就事故報告進行了明確。《條例》要求,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本企業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條例》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企業負責人、電力調度機構、電力監管機構各自的事故報告責任,以及報告對象、報告內容等作了規定。《條例》還對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保護以及相關材料、資料的保存和移交作了規定。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條例》同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再劃分。《條例》規定了與《生產安全事故條例》基本一致的法律責任。對電力企業、電力企業負責人、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定。《條例》對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規定了經濟罰款、行政處分、刑事追究等嚴厲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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