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大學生專業實習報告3篇
我們眼下的社會,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生專業實習報告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大學生專業實習報告 篇1
開學之初的兩個星期是參觀實習,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兩星期。通過這次參觀實習,參觀各個工廠,理論聯系實際,能讓我們從感性上了解與專業有關的生產工藝流程及各生產設備的特點,為今后的課程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慶幸的是,參觀實習并不如我原來想象的那么無聊和蒼白,跟著各指導老師參觀,我們都有許多收獲。我們走出象牙塔,走進工廠,和工廠來次親密接觸。而對于我們這些還未走出社會,參加實際工作的學生來說,這是一片新的土壤,新的天空。短短的兩個星期,我們以前學的理論經歷了實際的一次歷練,我們的思想也一次次被刷新。
3月1日開始參觀天津市輕工機械廠,因為這是第一次參觀實習,我們大家都特別重視。盡管外面寒風凜冽,但這一點也沒能減少我們的興致。然而到廠之后,卻不免都有些失望,天津市輕工機械廠作為全國較早和較大的輕工機械廠之一,他給我們的第一臉卻并不是老成,或是大氣。我們看到的它,像是看到一個稍微有點疲倦的老人。斑駁的墻壁和無水的噴泉都給人一種凄涼之感。稍微修整后,廠里的師傅便直接把我們帶到了工廠車間。
參觀的第一個車間是紙業鉚焊分廠的重鉚車間。伴隨著車間中空中吊車的游走聲,我們穿過了那掛著破碎門簾的陳舊大門。且不說車間的一切,首先讓我一驚的是車間上方的兩個橫幅:"多浪費一分錢,就少一分錢"和"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或許這樣的口號對我們這些大學生來說,有點老調和乏味。但我卻能感覺到這七,八十年代那些擁有熱火朝天的干勁的工人師傅們儉樸的本質和如火的熱情。這個重鉚車間,具體說就是個焊接車間。在這個車間,我們看到了幾個正在進行焊接的大的卷紙筒。由于卷紙筒較高,因此焊接時,均是將在別的車間卷好的較窄的鋼筒拉到這里進行立式焊接。由于各個窄的鋼筒的圓度并不一致,故在焊接時,工人師傅都必須將兩個鋼筒的焊接處撬平方施焊。在車間中段,我們還眼見了一個球形筒的焊接。它也是由一段段卷好的鋼板焊接而成。要將這么多鋼板焊成球形且能承受較大的壓力,其中的操作技巧我想也夠我們學上好些年了。更讓我佩服的是他們焊接成品的焊點竟是如此均勻。在杭州抗氧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一個水冷塔邊,我見到了施工用的部分機械圖紙。作為描圖作品,它其中有多處是人工所描,而描圖人的筆跡竟和部分計算機打印的線條融為一體,讓我難以辨認。看到這,我也唯有欽佩和自嘆不如了。
第二個車間是個壓延,磨削和鉆孔的車間。壓延用的是陜西的設備,利用油壓控制。雖然未見工人師傅操作,但從它那龐大的身軀也不難想象它工作起來的威力。磨削設備不想卻很長,在其工作臺上方布置著幾十個磨頭,用來磨削較大的平面和較長的工件用。在車間的一角,靜靜臥著一個龍門刨床。以前都只是在書中讀到"龍門刨床"這四個字,而如今見到這個實物,更讓我對它的具體特點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它的刨削直徑大概達到了十幾米。龍門刨床的主運動是工件隨工作臺作直線往復運動,進給運動是刀架的移動。機床上兩個垂直的刀架可在橫梁上作橫向進給運動,以刨削水平面;兩個側刀架可沿立柱作垂直進給運動,以刨削垂直面。橫梁沿立柱導軌升降,以適合不同高度的工件。
大學生專業實習報告 篇2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
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孝貴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原告郭繼魁訴稱:XXXX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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