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昨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11月15日晚間,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向業界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做出定義,并明確了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管理辦法》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并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后期還需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同時,《管理辦法》還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業務范圍,并對其相關服務做出定義。
值得注意的是,除募集服務、資產保管服務等基本業務外,《管理辦法》還對基金份額登記、基金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三項業務做出了詳細規范。
除此之外,《管理辦法》對申請開展上述三類服務的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提出了幾點登記要求。包括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在內的多項要求。
附: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托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
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托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托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并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務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于單一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
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
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后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取
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臺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并設置相應的防火墻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準,建立網絡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臺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
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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