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法院實習報告合集十篇
在生活中,報告十分的重要,報告中涉及到專業(yè)性術語要解釋清楚。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在法院實習報告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法院實習報告 篇1
實習是大學生走向社會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檻,其中充滿著磨礪與再學習的機會。若要成功的跨過去需不斷地反省并改進一些為人處世的措施。當然對于學法律的我來說,更得關注法律及其適用方面的瑣碎,不斷地從中獲得進步的經驗,為更好的規(guī)劃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礎。這道檻對于大學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實習給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
回首在少年庭已經實習的10多天,我感覺自己成長了不少。曾經在學校對未來對實務工作中法律應用的困惑和迷茫,隨著這次實習的一點一滴的應用慢慢的就不見了。實習讓我從一個只看到理論上操作的學生走到了一個能自己動手的實習工作者。知道了該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從一開始只會簡單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動手寫審理報告,從一開始參加旁聽到了自己參加庭審做筆錄。每一次的進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識的更加完善。很感激這次的實習,盡管我仍會想回學校,但我已經習慣了這樣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讓我深刻的體會到自身的不足,讓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識,扎實的學到解決分析問題的技能,養(yǎng)成邏輯的推理思維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個轉變讓我對學習有了更明確的認識,對未來有了更積極進取的態(tài)度。所以感恩這些天的實習,能夠有這樣的收獲,我是快樂的。
在過去的這兩周實習過程中,讓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應該說,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處理的整個過程,是實習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而這個內容并不是僅僅只能通過親身經歷立案、庭審、結案等才能掌握的,親身經歷只是完成這一內容的一個途徑,而另一個重要途徑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為案件結案之后的檔案整理,是對案件的進展流程的客觀全面反映,通過對案件處理過程的每一環(huán)節(jié)中的文書材料的處理,總結時間順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個案件的進展過程,并且通過自己的思考,理解,在頭腦中模擬一個案件的處理,以加深對其的掌握。我想,這就是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個實習生最初的、必經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為了首先便讓實習生對一個案件,從起訴到受理,到審判,再到最后的判決,都有一個清楚的思維,從而以便于以后的實習以及工作。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財產為主。在這9個案件中,有5個是搶劫案,1個是盜竊案。未成年人關系網簡單,生活需求也不多。他們大多的生活內容是吃飯、睡覺、上網、玩,所以,他們最需要的只是錢。而他們因為是未成年人,幾乎沒有收入,家里給的錢又不夠揮霍,因此,財物很容易成為他們的目標,侵犯財產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點。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單獨行為,多半都是結伙作案。在這9個案件中,有6個是團伙作案,四五個人一起的居多,多的達到八個。未成年人本來就很喜歡拉幫結派,而在犯案時,由于他們年齡小、個頭不大,單獨的行為往往難以制服受害人而達到目的,所以,他們需要人多,才能“鎮(zhèn)的住場子”.這是一個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氣勢擺在那里,他們(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財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隨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殘忍、后果惡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簡單、心智極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預計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現形式上就是作案瘋狂、不計一切后果。在很多個案件中,都打傷、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帶上工具作案,而在我們提審他們時,他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都表現得滿不在乎。其中有一個16歲的未成年人和一個19歲的人把一個13歲的小孩活活打死后,問他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可能的后果,他很輕松地回答:“不就是死刑、無期”.我在想,他根本不知道死刑、無期對他自己的生命意味著什么,才會如此沒負擔地回答吧。人小,別人一吆喝,便跟著去搶人,知道是犯罪卻完全不知道這種行為后果很嚴重。正是對后果的無知,才在他們小小的拳頭下生出如此多的暴力。另外,他們很容易接觸的網絡暴力、兇殺,也可能成為了他們犯罪的藍本。還有這些未成年人幾乎都是小學生,初中文化,也就是說他們沒有接受“做人”的教育。也完全不知道觸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即使知道是什么后果他們的知識和人生閱歷也使他們想不明白這個后果真實的意義。很多未成年犯都只是覺得判幾年刑在里面呆幾年,一幌就出來了,沒什么事,可他們不明白、不理解:那幾年人生中寶貴的時間意味著什么……
最后,想要說的是,整個社會法治觀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會上沒有對法律的尊重的風氣,人們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這些未成年人也許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質。也就是不畏懼觸犯法律后的條條款款,也就去大膽犯案,從而便發(fā)生了害了別人也害了他們自己的悲劇。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維權中心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起到應有的作用,社會、家庭、學校、不要過早地放棄孩子。
在新浦區(qū)法院少年庭為期兩個周的實習,我收獲很大,能夠把大學三年以來所學的部分法學理論知識運用于實務工作中,并在實踐中學習到很多課本上學不到的知識。
我覺得這次實習不僅是把理論運用于實踐,而且是積累工作經驗,為以后的就業(yè)打好基礎。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運作有所了解,也對專業(yè)技能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更加堅定了我要在法律這條路繼續(xù)走下去的信心。
在法院實習報告 篇2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Α?/p>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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