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師范大學章程(2016年)
重慶師范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較早建立的高等師范院校之一,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重慶師范大學章程(2016年),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重慶師范大學章程(2016年)
序 言
重慶師范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較早建立的高等師范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軍政委員會文教部、重慶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建立重慶師范專科學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批準學校更名為重慶師范學院,同年獲得本科專業設置資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按照國家精簡壓縮的要求,批準學校復名為重慶師范專科學校,同時成都師范專科學校并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員會批準學校再次更名為重慶師范學院。1981年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1986年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1997年隨重慶市直轄而劃歸重慶市人民政府管轄。2001年5月,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1914年創建于重慶市渝中區的重慶幼兒師范學校和1970年由國家輕工部舉辦的重慶紡織職工大學并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準學校更名為重慶師范大學,同年9月,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起源于1906年創立的官立川東師范學堂的重慶市第一師范學校并入。2008年經重慶市學位委員會批準成為中期立項建設新增博士單位高校。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學校已發展成為以教師教育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師范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推進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學職能的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師生員工都必須遵守章程規定、保證章程實施、維護章程尊嚴。
第三條 學校全稱:重慶師范大學,簡稱:重慶師大。英文全稱: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CNU。學校域名:。注冊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天陳路12號。辦學地點:重慶市沙坪壩區天陳路12號、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中路37號、重慶市北碚區團山堡1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和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長缺位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明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人員。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不斷提高辦學質量、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推進學校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學校以建成“特色鮮明、西部前列、國內有重要影響的教學研究型師范大學”為發展目標,堅持師范和非師范兩輪驅動、協調發展,師范重點強化基礎教育、國際漢語教育、職業教育三駕馬車,非師范重點聚焦文化傳承與創新、決策咨詢與公共服務、科技攻關與應用轉化三大板塊。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學科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八條 學校堅持“立教無類、以文化人”的辦學理念和“厚德、篤學、礪志、創新”的學校校訓。
第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校名英文簡稱CNU構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研究生徽章為橙底白字,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
第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紅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重慶師范大學校歌》,唐云作詞,孫偉作曲。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十三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并通過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質量評估等手段,保障學校辦學基本條件、考評學校辦學質量、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并實施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和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
(三)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并實施招生方案。
(四)開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國內外合作。
(五)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主動公開信息,接受師生員工、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六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辦學的根本任務。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和留學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在舉辦者的指導下,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七條 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富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人才。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研等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員會,依據發展規模、辦學條件、社會需求、就業形勢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按國家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照各學歷層次學生入學資格的規定,執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對符合授位規定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十條 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建立科學、規范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按規定編制發布教學質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內外人才培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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