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通知
中考通知1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學校:
根據《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幾項規定(修訂)的通知》(冀教基〔xxxx〕13號)和《河北省教育廳關于關于xxxx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xxxx〕1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xx市xxxx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推進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繼續推行省級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校辦法。為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河北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xxxx—2020年)》(冀發〔xxxx〕10號)和省教育廳《通知》要求,繼續將本區域內第一批錄取的省級示范性高中(不包括xx市第二中學和故城縣高級中學)招生計劃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學校。為保證最大限度地完成分配名額,原則上各省級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生最低錄取分數線在基準分數線(按招生計劃依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截取劃定基準分數線)下降50分錄取。對部分初中學校在最低控制線上不能完成的名額,由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合理安排。名額分配生錄取結束后,招生部門要及時將錄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學校,初中學校要將本校分配名額、最低錄取分數線和錄取名單在學校公示一周,接受社會監督。
2.深入推進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各縣市區和各初中學校要面向全體學生全面開展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并對全體初中畢業生進行綜合素質終結評定。在實施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時做好相關資料整理、數據分析、案例收集和經驗總結工作,嚴禁任何部門和學校借綜合素質評價之名向學生收取評價費用或向學生推銷評價手冊(圖書)。
3. 繼續將體育、信息技術和物理、化學實驗操作考試成績直接記入考生中考成績。其中體育成績滿分30分,信息技術測試成績滿分10分,物理和化學實驗操作測試成績滿分10分(學生現場抽簽選考其中一科)。
4.積極穩妥地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中考工作。我市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具體辦法按照xx市教育局、xx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xx市公安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辦法》(衡教基〔xxxx〕12號)執行。
5.保障殘疾學生公平參與考試、升學的權利。對持有殘疾人證的聽力障礙學生,經本人申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可以免外語聽力測試,其外語成績按筆試成績折算成滿分值。殘疾學生的體育考試事宜見附件3。
二、加強領導,完善制度,確保中考中招工作順利進行
1.加強領導,做好宣傳。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研究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綜合素質評價、高中招生錄取等工作涉及到的各個環節,特別要把握好中考報名資格認定、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劃線錄取等重要環節,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要根據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足額籌集所需經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要嚴格執行有關中考收費政策,嚴禁借中考名義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家長會等途徑做好政策宣傳,充分爭取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2.進一步加強對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課程或擅自刪減非考試內容、亂編濫印各種形式的復習資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參加中考、讓學生提前畢業離校;不得進行各種名目的區域性升學模擬考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必須以中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錄取依據,不得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組織招生考試或依據競賽成績單獨錄取;不得在規定時間前以任何形式提前錄取;不得派出人員或聘請人員在規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開展招生業務;不得以金錢、實物或其它形式收買或變相收買學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檔案等方式限制學生報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績給學校、教師和學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嚴格規范學籍管理,把好報名資格審查關。將省級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計劃分配到校,嚴格規范學籍管理是基礎。各縣市區、各學校要嚴格執行學籍管理規定,尤其要嚴格規范學生轉學。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原則上只用于錄取本地各初中學校劃片招生范圍內的在籍在校應屆畢業生(學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級三個學年均在本校學習)。任何初中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不得隨意轉出或接收學生,嚴禁掛空籍和無籍就讀,杜絕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現象。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必須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公辦初中擇校生不享受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到校分配政策。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出現未經批準擅自轉出或接收學生、中考報名弄虛作假等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減少該校的省級示范性高中招生分配名額,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4.嚴格控制和規范中考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廳〔xxxx〕3號)精神,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對烈士子女等優扶對象、“四僑考生”(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現役軍人子女等實行加分(或降分錄取)之外,不準把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不得將任何學科競賽、專業測試成績等作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錄取)政策與上述文件相違背的,要立即做出相應調整。各初中學校要及時將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待遇的學生名單、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分值等向社會公示,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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