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特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駕駛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公安、司法等機關的特種車輛違反本條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經交通警察指出后,行為人能及時糾正的,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對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對多次實施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加重處罰。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八條 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翻越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
(二)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或者散發廣告的。
第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兩百元罰款:
(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的;
(二)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三)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四)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五)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動力裝置。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占用導流線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占用專用車道行駛的;
(三)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
(四)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定讓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后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二條 機動車于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橋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
第十三條 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違反規定粘貼防爆膜、遮陽膜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和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兩百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或者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等候處理。
未按前款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一千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路段,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按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
(二)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的;
(三)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
(四)在正常情況下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違反規定上下車的乘車人處一百元罰款。
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但進入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高速公路行駛的除外。
第二十條 因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管理責任,造成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內兩次醉酒后駕駛的,除給予罰款和拘留處罰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三)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一百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八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一萬五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兩萬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違法行為應當被處的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并對車輛所屬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按前款規定加倍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 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兩千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處兩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非汽車類機動車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扣留機動車,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人不按照臨時通行牌證注明的時間和路線移動車輛的,按照前兩款規定予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交通監管的,扣留該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處六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已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未按規定在前、后擋風玻璃粘貼臨時通行牌證,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行為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處五萬元罰款:
(一)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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