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學學生會章程》
學校成立學生會需要制定學生會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成都大學學生會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成都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都大學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群眾組織,是該校黨領導和共青團指導下的群眾團體。本會定名為成都大學學生會,校學生會領導本會日常工作。本會的上級領導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的一切權利屬于全體會員,會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發(fā)揮作為全校學生與學校黨政領導,各部門之間聯(lián)系的紐帶和橋梁作用;圍繞和配合學校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以成才為目標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及一切有益于學生健康成長的學習活動、文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協(xié)助學校為學生創(chuàng)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加強學生會自身建設,加強同兄弟院校的聯(lián)系、交往和友誼;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團結全校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我黨的領導,積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fā)展,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該校各學院(部)學生分會、各校區(qū)學生分會是成都大學學生會的組成單位,各班班委會是學生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各學院(部)、各校區(qū)黨組織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在各學院(部)、各校區(qū)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是四川省學生聯(lián)合會(副)主席單位、成都市學生聯(lián)合會(副)主席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該校在籍全日制學生,入學后未有特殊聲明者,即認為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jiān)督、討論、建議和批評本會工作的權利;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在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本會提出申訴的權利;(四)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成都大學學生會的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八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校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構是校學代會學生委員會,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
第九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校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監(jiān)督章程的實施;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產(chǎn)生校學代會學生委員會常委和委員;
(五)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其他應由學代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每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學生委員會常委一致認為有必要,且贊成票數(shù)超過常委人數(shù)的2/3,由常委會提交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請校黨委審批無異議,可臨時召開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在校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負責在全校范圍內領導和協(xié)調學生會工作,代表會員參與學校有關學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參加學校有關學生工作的會議。
第十二條 校學代會的代表名額按各院(部)學生人數(shù)比例分配,具體產(chǎn)生辦法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決定。
第十三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負責組成的籌備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有罷免學生會任何組織成員的權利。
第十五條 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常委的權利;
(三)有監(jiān)督和質詢學生委員會常委會和學生會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四)有向學生委員會常委會反映同學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jié) 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是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委員會新任委員由校學生會提請現(xiàn)任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因故不能召開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代表學代會對相關決議和議案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審議學生會的重大決定,經(jīng)費預算等事宜的權利;
(三)有選舉和被選舉為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常委會常務委員的權利;
(四)有審議和批準校學生會工作報告的權利;
(五)有監(jiān)督和質詢學生委員會學生會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六)有向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的義務;
(七)有定期向學生委員會反映同學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八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學生委員會委員辭職、卸職由校學生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提請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因故不能召開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在校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委會負責召集,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shù)超過總人數(shù)的1/2方可開會。
第二十條 學生委員會的選舉和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贊成票數(shù)超過到會委員的2/3時視為通過。
第三節(jié) 學生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zhí)委會”)是學生委員會的執(zhí)行機構,由除校學生會辦公室主任外的校學生會各中心主任、副主任組成,由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因故不能召開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執(zhí)委會負責執(zhí)行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議案,并及時將執(zhí)行落實情況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進行匯報。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jiān)督和指導各學院(部)學生分會、各校區(qū)學生分會工作的權利;
(二)有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反映情況的權利;
(三)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常委和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權利;
(四)有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匯報執(zhí)行落實情況的義務;
(五)有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提交工作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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