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是由中國僑聯發起,經國家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歡迎閱讀與參考。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并接受海外僑胞自愿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發揚僑胞熱心公益事業的優良傳統,支持華僑事業和僑界關心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福利等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竭誠為社會服務,為海內外廣大僑胞服務。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八百六十萬元,來源于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和廣大歸僑、僑眷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三條甲一號,郵編:100007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遵照捐贈人的意愿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僑界關心的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
(二)資助弘揚中華文化和華僑歷史研究活動,促進海內外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開發有關項目;
(三)獎勵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祖國的經濟建設和科技、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以及發展華僑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華僑、華人、歸僑、僑眷;
(四)用于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公共宣傳和其他有助于僑務事業發展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成本基金會章程并對基金會工作有較大貢獻;
(二)在僑界基金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參與決策本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權利;
(四)有義務遵守本基金會的章程,積極為本基金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理事長或者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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