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定
四川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境內各類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本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本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的總體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調解勞動爭議適用的依據主要有: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三)企業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行為,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和普法宣傳,關心勞動者的訴求,關注勞動者的心理健康,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地維權,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建立健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勞資雙方溝通對話、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努力提升自主協商解決爭議的能力。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企業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督促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三)檢查轄區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情況;
(四)對轄區內企業調解委員會設立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五)做好轄區內爭議處理情況匯總、分析和報送工作;
(六)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應急聯動調處機制,共同推動用人單位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當支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做到辦案有場所、調解有人員、工作有經費。
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二章 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加掛“××(企業名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企業名稱)勞動爭議調解中心”標牌。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可以在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設立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加掛“××車間(工段、班組)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標牌(具體樣式請到省廳調解仲裁管理處的郵箱E-mail:sldt369zcc@yahoo.cn下載,下同)。
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立辦事機構,可以設在企業工會,也可以設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等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共同推舉的人員擔任。
調解委員會成員調離的,應在三十日內補齊;需要調整的應及時調整,調整超過半數以上的,應當重新組建。
調解委員會設立、組成及人員調整,應向企業所在轄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或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五)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六)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八)做好勞動爭議調解臺帳、歸檔管理和相關信息的統計、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調解委員會可以從本企業工作人員中聘任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調解員的任期或聘期至少為一年,可以連任或續聘。調解員不能履行職責需要調整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補充或另聘。
第十二條 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溝通協調能力的成年公民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爭議;
(二)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和解協議、調解協議;
(三)關注本企業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
(四)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工作;
(五)做好勞動爭議調解臺帳及相關信息的統計分析、報送工作;
(六)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調解員應當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開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知識、調解技巧等專業培訓與考核,取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四條 調解員調解勞動爭議時,應做到儀表端莊、態度熱情、舉止文明,語言清晰、準確;嚴格依法公正調解爭議,確保調解工作規范、有序、高效地進行。
第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調解登記、調解記錄、督促履行、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統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統一達到“六本五掛”:
“六本”是指應統一建立“六本臺賬”,即《勞動爭議調解員花名冊》、《勞動爭議調解處理臺帳》、《業務培訓登記簿》、《勞動爭議調解案卷借(查)閱登記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情況統計表》和《重大集體勞動爭議統計表》。
“五掛”是指應統一張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及工作人員名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勞動爭議調解員職責》、《勞動爭議調解須知》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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