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建部等7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指襄城區、樊城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區,下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和襄州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市發改、財政、建設、規劃、民政、國土、監察、稅務、物價、統計、工商、人社、土地儲備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結合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等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已儲備的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政府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方式使用。
第七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節能要求,盡可能安排在市區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相應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標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筑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市及所轄城區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面積和收入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多渠道籌集房源。房源籌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籌集
政府通過新建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商品住房、收購改造存量房、劃轉政府直接管理并騰空的公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二)配建籌集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開發建設項目,按項目住宅建筑面積(以規劃條件中確定的住宅建筑面積為準)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市房管、建設、規劃、國土、發改、城管、物價等部門在商品住房項目中落實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職責按照《襄樊市市區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三)社會投資主體建設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計劃,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各類投資主體可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四)用工單位自行籌集
鼓勵用工單位投資購買住房,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鼓勵用工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計劃,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閑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進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滿足規劃要求,并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五)其他社會捐贈
第十條 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項目中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時應將項目配建總體規模、單套建筑面積、套型結構、房屋權屬、租金水平、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內容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 因開發項目建設條件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繳款通知單,按規定標準一次性將應繳納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上繳市財政部門,存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專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繳納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測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主體及用工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未經法定程序批準,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社會投資主體及用工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成幢公共租賃住房按幢辦理產權登記,并標注“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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