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條例
勞動保險條例有什么內容?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保險條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第七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務院公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雇傭勞動者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難,特依據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重點試行辦法,俟實行有成績,取得經驗后,再行推廣。其適用范圍,暫定為下列各企業:
甲、雇用工人與職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與業務管理機關。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不屬于第二條甲乙兩款范圍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根據本條例原則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可暫緩實行本條例。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于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并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征收。
第九條
勞動保險金的征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照上月份工資總額計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內,一次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代收勞動保險金的國家銀行繳納每月應繳的勞動保險金。
乙、在開始實行勞動保險的頭兩片內,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全數存于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自開始實行的第三個月起,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為支付工人職員按照本條例應得的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之用。
第十條
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繳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于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于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代理之。
第三章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治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并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退職養老或死亡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必須住院者,得住院醫治。其治療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藥費、就醫路費及住院時的膳費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如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維持生活,此項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不予發給。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免費診治,普通藥費減半,貴重藥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規定的待遇付給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退職養老后死亡時,及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死亡時,喪葬補助費同上。
戊、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四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已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時止。如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繼續工作時,除應得工資外,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或華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丁、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但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小產,懷孕在三個月以內者,給假十五日;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者,給假三十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經醫生證明后,均應按第十三條疾病待遇規定處理之。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的配偶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生育補助費,其數額為五尺紅市布,按當地零售價付給之。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甲、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乙、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籌舉辦,但得委托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辦理,其項目如下:
一、療養所;
二、殘廢院;
三、養老院;
四、孤兒保育院;
五、休養所;
六、其他。
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與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養老補助費及生育補助費等,只能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第十九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領取各種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時,只能領取最高額的一種,不得同時領取兩種。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6197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