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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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安吉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一、申請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包括本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在本縣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原則上通過申請宅基地自建房屋,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二、申請家庭成員組成
申請人家庭成員的組成:(一)申請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四)父母。
其他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三、申請條件
(一)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對象包括低保戶申請家庭和非低保戶申請家庭。
低保戶申請家庭。是指已依法領取民政部門核發并在冊的《安吉縣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領取證》或總工會核發并在冊的《安吉縣特困職工家庭優惠證》、《安吉縣困難職工家庭優惠證》(以下簡稱“三證”),且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戶籍、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
非低保戶申請家庭。一是指不屬于低保戶,但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戶籍、住房和收入等條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屬重殘疾人員;重殘疾是指已取得殘聯部門核發的一、二級殘疾等級證書或精神與智力殘疾等級證書的人員,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②家庭有重點優撫對象三屬成員;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③家庭有屬特殊病種人員;特殊病種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屬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吉縣2015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安政發〔2014〕53號)中規定的病種(含治療或死亡)。④申請人和配偶于195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無子女(以上四種有特別情況的家庭以下簡稱“非低保戶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戶籍、住房和收入等條件,但不屬于低保戶和“非低保戶特情家庭”的其他保障家庭(以下簡稱“其他非低保戶家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年齡、戶籍、住房、婚姻等計算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1.戶籍條件
申請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縣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并實際居住3年以上(持“三證”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齡未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不得單獨申請(持“三證”的未婚單身人員年齡放寬至30周歲)。
2.收入條件
(1)低保戶家庭。已取得縣民政局或縣總工會核發的“三證”之一的申請家庭,不受收入條件限制。
(2)非低保戶家庭。申請人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為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下。縣統計局公布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13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566元。收入核對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浙民低〔2007〕93號)文件有關條款。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子女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私營企業主、屬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或與上述人員收入相當的不得申請。
3.住房條件
申請人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權證等憑證為準)。
住房面積核定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所有的房改政策購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包括拆遷貨幣補償計價面積,待安置面積);通過購買商品房或通過接受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各類自有住房(含營業房和廠房);本細則適用范圍內的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審批過宅基地的均計算面積)。
轉讓時間未滿3年的各類住房均應計入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但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特殊情況而造成住房轉讓的,不受轉讓時間限制。由申請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社區、街道(鄉鎮)證明;特殊病種由衛生部門確認。
離異時間未滿3年的,離異前原住房面積按離異時人均(含未婚子女)計算,并計入離異后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
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縣范圍內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二)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戶籍條件
申請人須具有本縣居民戶籍3周年以上(不包括學生戶口),年齡未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不得單獨申請。
2.住房條件
申請家庭在本縣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權證等憑證為準)。住房核定范圍參照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條件。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
3.收入條件
申請家庭人均收入在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縣統計局公布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13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566元。)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三)新就業大學畢業生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5年;
2.申請人在本縣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縣工商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3.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無住房,且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申請人未婚的,直系親屬在工作地無住房;住房核定范圍參照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條件;
4.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
(四)外來務工人員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本縣用人單位工作連續五年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五年以上,現仍在本縣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合同;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連續持有本縣辦理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五年以上;
3.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4.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無住房。
經縣委縣政府認定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予以優先保障。人才引進人員的住房安置按組織、人事部門人才管理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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