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為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制定了《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根據《湖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范圍為吳興區、湖州經濟開發區、太湖度假區(以下稱“中心城區”)。
一、申請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企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具體配租方案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組成:(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
與申請人有法定撫養和贍養關系的人員是否列入申請家庭成員,由申請家庭自行確定。其他人員不能計入家庭成員。
二、申請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戶口條件
申請人須為已婚(含離異、喪偶)或年齡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并具有中心城區城鎮居民(非農)戶口連續5周年以上。現役軍人,服刑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申請人。
申請家庭其他成員須具有中心城區城鎮居民(非農)戶口且與申請人實際共同居住(申請家庭其他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以及服刑人員不受戶口所在地限制)。
(二)經濟條件
申請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
申請家庭成員購有10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為準)或兩輛(含)以上非營運小轎車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三)住房條件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戶總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權證等憑證為準)。
住房核定范圍:申請家庭成員在中心城區內所有的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解困房、征收(拆遷)安置房(包括貨幣安置、期房安置),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途徑取得的自有房屋(含營業房、廠房),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市場租金除外)。
住房轉讓(含貨幣安置)時間未滿5周年的,應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對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因特殊病種醫治而造成住房轉讓的,不受轉讓時間限制。但需由申請家庭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或社區、街道(鄉鎮)證明。
離異時間未滿5周年的,離異前原住房面積(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除外)按離異時人均(含未婚子女)計算,并計入離異后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積的非成套磚木結構住房,建筑面積為使用面積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積的非成套磚混結構住房,建筑面積為使用面積乘1.4。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期內憑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并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分別送所在單位和房產、征收(拆遷)、公房、公積金、社保等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申請家庭成員原屬農業戶口的,應由原農業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門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遷)安置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經上述部門審查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交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
申請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已完成審查);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特殊病種的,須提供《特殊病種專用證歷本》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家庭中有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須提供有效證件和民政部門的證明;
5、“三屬”成員家庭、低保戶家庭、重殘疾家庭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有工作單位的,須由單位出具有無承租自管房證明。涉及征收(拆遷)的應提供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遷)安置的相關材料;
7、獲得區級以上的榮譽稱號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證明;
9、住房保障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相關材料及申請家庭情況予以核對,并張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齊的應要求補正。將核對通過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所在街道(鄉鎮)。街道(鄉鎮)應按要求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區住房保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家庭。
(三)初審
區住房保障機構將《申請表》送民政、工商、稅務、車輛、戶籍等管理部門,由各部門分別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記信息、完稅證明以及車輛、戶口等情況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并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原因并將相關材料退至街道(鄉鎮)。
(四)復審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組織復審。對有疑議的,由市住房保障聯合審核小組進行聯審。對復審通過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網及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將相關材料退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四、輪候與配租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申請時間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符合條件的“三屬”成員家庭、低保戶家庭、重殘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殘疾軍人家庭、復員軍人家庭、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家庭等配租。配租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進行評分,根據得分情況由高到低確定配租資格,當出現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簽方式確定。
未取得配租資格的輪候對象,其輪候資格從本次配租結束之日起保留三年。當輪候期超過一年以上的,須在配租前進行資格復審。
(三)評分方法
基礎分為100分,有下列情況的予以加分或減分:
1、無房不扣分,現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積扣分(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2、申請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獲得區級先進榮譽稱號的加10分,在本市獲得市級先進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省級及以上先進榮譽稱號的加30分;
4、沒有非營運小轎車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過現場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搖號確定順序號;第二步,按順序號搖號確定房號。搖號過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監察部門等參與監督。
申請家庭未能按時到場搖號,但在當日當場次搖號結束前能到場的,可在最后一戶順序號搖完后接著搖號。
(五)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戶數少于推出的房源數時,直接組織搖房號。
(六)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發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入住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入住手續并簽訂《湖州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
(七)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家庭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統一配租的或參加統一配租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租賃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本次申請配租廢止,自搖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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