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制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和污染防治與生態建設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市、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實行責任考核與追究制度。
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與修復、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第六條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依法及時公開有關海洋管理信息,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工作。
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保護海洋環境的公益性活動。
對保護、改善海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濟布局、人口分布與資源環境相適應的要求,根據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在海岸帶劃定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區域。
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轄海域環境容量和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方案,規劃海岸帶產業布局。
第八條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上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市)制定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報市海洋與漁業部門備案。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環境與資源特征、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海洋生態環境的整治與修復等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海岸帶產業布局規劃、旅游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排水規劃等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保護和利用海島、岸線、灘涂、水面、水體、海床、底土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協商,做好跨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機制,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十二條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陸聯動、部門協作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研究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發現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損害事態的擴大。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實行聯合執法。
第十四條跨區(市)入海河流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納入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具體事宜由市環保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陸源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市和區(市)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專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實現城鎮污水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海洋與漁業、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岸邊海域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建立臨海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應當對陸源排污口、入海河流區界水體斷面水質進行監測、調查和評價,對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質自動在線監測裝置實施監控。
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調查、監視和監測,重點對半封閉海灣、海水浴場、養殖區和沿岸入海污水直排口附近海域、入海河口附近海域實施監視、監測和分析、評價。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建立海洋環境監視、監測網絡,相互提供有關海洋環境監測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資料,實行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市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海洋環境監視、監測標準和規范,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全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第二十一條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風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建立風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預警、預報和信息發布機制。
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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