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的重大意義
近日出臺的《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有什么重大意義?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出臺《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的重大意義,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耕地是珍貴而有限的自然資源,耕地質量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生態安全,是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的必要基礎。我國耕地面積剛性減少,人口快速增加和糧食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高我國耕地質量是國家糧食安全的戰略決策。然而,我國的農田基礎肥力較發達國家低約20個百分點;農田高度集約化種植,高強度高投入的利用方式特別是養分非均衡化的集約化模式,不僅僅導致了農田肥力退化,也引起一些生態環境問題;導致我國糧食生產出現的較大波動、以及高產作物品種潛力不能很好的發揮。因此,掌握不同區域、不同利用方式下耕地質量的變化特征與規律,進行耕地質量的長期監測、評價與預警,對于提高我國耕地質量、指導耕地質量管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我國,由于不合理利用引起的耕地次生潛育化、次生鹽漬化、沙化、養分貧乏化、水土流失以及環境污染等退化現象已非常嚴重。對于退化了的耕地質量性狀進行改造任務艱巨,需要復雜的技術、大量的投入以及長期的勞動。復墾后的耕地在短期內生產力等質量性狀也無法與優質耕地相比擬。但是,目前人們開展的耕地質量動態監測一般都是在耕地質量退化發生之后,此時耕地生產性能以及耕地利用效益已受到一定危害。而進行耕地質量監測,就可以對耕地質量進行動態監測,對變化態勢進行預警,根據預警采取防范對策,這樣只要較少的投入就可以使耕地質量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因此,耕地質量監測是針對性開展耕地質量建設、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目標和效益的重要基礎。
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為全面掌握我國耕地質量狀況和地力動態變化規律,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各級農業部門分層次建立了一批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長期堅持的省級監測點約3000個,地級監測點2000個、縣級監測點9000個,這些長期定位監測對于摸清我國耕地質量底數和變化趨勢具有重要作用。但這些監測點數量太少、監測項目側重與土壤肥力和生產力,對土壤環境因素關注不夠。因此,農業部近期將規范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發布了《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這次的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工作,將在這些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監測點和監測內容,開展我國耕地質量變化聯網監測與預警,推進我國耕地質量變化的長期監測網絡建設,促進監測數據的規范采集與大量數據的深度分析,充分利用土壤肥料長期定位試驗和測土配方施肥的“3414”試驗,開展耕地肥力演變規律、驅動因素及其與生產力耦合關系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對我國中低產田提出土壤培肥改良、科學施肥對策措施與建議,為實現我國糧食持續增產和耕地質量改善提供基礎資料和理論依據。
《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填補了當前國家層面缺乏耕地質量管理保護專門立法的空白,具有系統性、全局性、專門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掇k法》為各級農業部門健全耕地質量調查監測體系、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發布耕地質量信息提供了重要依據,對在新形勢下提高我國耕地質量管理與保護水平具有里程碑意義。
《辦法》將促進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的管理,保障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促進耕地質量研究,提出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的對策與措施,切實推動我國耕地質量管理與保護取得新成效,推動“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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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根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狀況和田間基礎設施構成的滿足農產品持續產出和質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條 農業部指導全國耕地質量調查監測體系建設。農業部所屬相關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保護機構(以下簡稱“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組織開展全國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地方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相關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保護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具體工作。
第四條 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保護機構(以下簡稱“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條件和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對從事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第五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并發布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的管理,保障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對外提供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須經農業部審核批準。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對外提供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須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七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信息發布制度。農業部負責發布全國耕地質量信息,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信息。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991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