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實施細則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加強對省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勵創投機構和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資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支持金融機構為孵化器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投資及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對孵化器內創業投資失敗項目和對在孵企業首貸出現壞賬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財政專項資金。各地級以上市相應設立市級創業投資及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聯動支持孵化器內在孵企業融資發展。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三條 創業投資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投資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機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是指企業的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內的以下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擁有自主科技成果(含專利、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等)的企業。
第五條 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金的創業投資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廣東省范圍內注冊登記和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
(二)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三)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機構總資產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六)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六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對象為: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或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半(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年);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七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銀監會或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在廣東省境內依法注冊設立,專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分支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
(二)申報時至少擁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客戶;
(三)符合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監管標準,無違規經營行為。
第三章 風險補償標準
第八條 對孵化器內創業投資失敗項目,省財政創業投資風險補償資金按項目投資損失額的30%給予創業投資機構補償。當地市財政創業投資風險補償資金按項目投資損失額的20%給予創業投資機構補償。本細則所稱孵化器內創業投資項目是指創業投資機構投資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項目。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標的為創業投資機構在財務年度內,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的實際投資損失金額。實際投資損失金額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在投資期間獲得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權分紅、股權轉讓收入、項目清算收益等)與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計投入到被投資企業的資金總額之間的差額。
第九條 對在孵企業首貸出現的.壞賬項目,銀行按壞賬項目貸款本金10%分擔損失,省財政和當地市財政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分別按壞賬項目貸款本金50%和40%分擔損失。本細則所稱在孵企業首貸項目是指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首次貸款項目。
第十條 省財政對單個項目的風險補償或本金損失補償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當地市財政對單個項目的風險補償或本金損失補償金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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