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鎮環境,制定了菏澤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那么下面一起來了解下詳細內容。
菏澤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城鎮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和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優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
郵政、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市政設施、戶外廣告、便民市場、公共停車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菏澤市城鎮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字化管理模式,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八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責任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十一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及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廠(場)、垃圾中轉站、果皮箱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經批準設置的便民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如下:
(一)保持責任區內容貌整潔;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一節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小品)和強弱電箱體、交通設施、公共自行車站點、執勤崗亭、報刊亭、快餐亭、遮陽亭、候車亭、銀行自助營業亭、路名牌、標示牌、宣傳欄、信息欄、電子顯示屏等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已經廢棄的設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附于建筑物擅自搭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設置影響城鎮容貌的設施。
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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