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全文)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健康權益,滿足公民健身需求,制定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并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6號
《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1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17年1月20日
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健康權益,滿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健身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公民為主體,基層為重點,實行政府主導、社會主辦、單位支持、市場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動的主體,有依法自愿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公民應當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公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身體條件和興趣愛好自愿選擇健身方式,可以組成或者參加健身團隊,并自覺遵守團隊的章程或規則,開展科學文明的健身活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支持公民和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保障職工或者成員的健身權益,為其參加健身活動創造條件,負責并支持其組成健身團隊,建立健身活動制度,有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會動員和組織機制,支持健身社會組織成為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持綜合的、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建設,支持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通過自辦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會全民健身資源,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各界以宣傳、教育、慈善、贊助、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促進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市場機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九條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全民健身的特點,按照面向社會、重在基層、屬地為主、財隨事走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相互銜接、運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機制,發揮主導、服務、保障作用。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的職能、機構和工作機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全民健身工作;將市、區用于支持基層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經費、人員、場地設施等資源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配置。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促進全社會的全民健身活動和健身服務業發展;支持市、區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公民依法組建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明確階段目標、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內容;
(三)將全民健身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統一安排、均衡布局,規劃、建設方便公民的公共體育設施及其他健身場所;
(五)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整體統籌,建立部門協同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并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機制和政策。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轄區公民健身需求,制定并落實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的年度計劃;
(二)統籌利用經費、場地設施等全民健身資源,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為全民健身提供服務;
(三)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吸收轄區內單位、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的負責人參與建立本轄區的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支持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為轄區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四)主導健全轄區內全民健身的公共治理體制,整合利用轄區內場地設施資源,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群眾性健身賽事;
(五)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體育生活化社區建設。
第十四條 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全民健身的規劃、計劃;
(二)根據全民健身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公共治理體制建設,指導本級綜合的和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履行服務全民健身的責任,培育并支持基層的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發展;
(三)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運營;
(四)組織或者指導健身社會組織舉辦全民健身體育節、運動會等活動;
(五)進行科學健身指導,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六)管理、培訓、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活動;
(七)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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