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全文)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
201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力量推動、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城建、民政、財政、規劃、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健身相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居民、村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根據各自職能特點,組織各自聯系的群眾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城區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發展。
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
第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條 每年8月為全民健身月。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媒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體育行政部門以及體育類社團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體育運動場所和具備徒步走、登山、馬拉松等健身活動條件的旅游景區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以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體育比賽活動,或者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組織和引導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特點,組織開展適合村民參加的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每天定時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健身活動提供場地、設施等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體育類社團組織應當根據章程,組織成員參與推廣體育項目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并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安排體育課教學時間,指導學生開展體育活動。
學校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野營、遠足、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開展特色體育教學。
中小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參加一小時的校園體育活動,每周安排不少于二課時的自由體育活動時間。寄宿制學校還應當組織學生每天參加早操。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體質抽樣監測,并根據學生體質監測結果,指導學生科學開展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影響其他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采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適應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完善各級全民健身設施網絡。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除賽事、維修、保養外,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在學校寒假、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健身項目。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在明確健身器材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后,向所在地的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配置健身器材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全民健身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住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全民健身設施。臨時占用全民健身設施的,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歸還并保證全民健身設施完好。
公共體育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建設或者規劃部門批準,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償還。新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的面積、標準不得低于原設施。
第二十四條 全民健身場地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環保和衛生要求的設備和器材,在醒目位置標明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制度,健全服務規范,確保健身場地、設備和器材安全、衛生。
第二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服務成本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但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收費所得應當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收費標準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開放時間應當便于公眾使用。
全民健身設施具體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優惠條件等應當向公眾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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