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管理辦法》「2015-2020年」
為加快政府管理創新、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制定了《上海市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上海市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加快政府管理創新、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改革試行方案》要求,進一步發揮規劃和土地管理職能整合的優勢,實施規劃土地綜合驗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規劃土地綜合驗收(以下簡稱綜合驗收),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規劃許可、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等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資料編制后,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一口受理,并聯開展竣工規劃驗收、土地核驗、地名核查并協同開展檔案驗收、地質資料匯交核查等五項監督檢查的工作。
竣工規劃驗收,是指根據《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施建設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土地核驗,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部署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履行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情況進行的檢查核驗。
地名核查,是指根據《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設置地名標志的情況進行的核查。
檔案驗收,是指根據《上海市檔案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編制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的驗收。
地質資料匯交核查,是指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上海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匯交建設工程地質資料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建筑類建設項目綜合驗收事項的并聯工作程序適用本辦法,但各事項的檢查依據、檢查標準仍應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范要求。市政交通類、市政管線類建設項目的驗收管理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申請綜合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申請條件先予進行竣工規劃驗收、地名核查、檔案驗收和地質資料匯交核查,但出讓項目除外:
(一)列入市實事工程或者市、區(縣)重大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
(二)軌道交通的站廳、出入口、風井口等建筑類項目;
(三)其他因特殊原因暫不具備土地核驗條件。
對于先行辦理竣工規劃驗收、地名核查、檔案驗收和地質資料匯交核查的,應告知建設單位(個人)待具備土地核驗條件后另行申請土地核驗。
第四條(基本原則)
綜合驗收應當遵循“一個平臺、一套標準、一套流程、一套規范、一支隊伍”的總體原則,通過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線申報系統,實現“一次申請,統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辦理,同時回復”的工作目標。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市綜合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綜合驗收工作制度制訂和機制建設工作,對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綜合驗收業務進行指導及監督,并對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組織開展綜合驗收。
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由本機關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組織開展綜合驗收。
第六條(統一面積計算標準)
綜合驗收中建筑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的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及《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筑工程規劃檢測規范》等執行。
第七條(統一測量成果)
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委托有竣工測量資質的測量單位開展竣工測量,完成《建筑工程竣工規劃土地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綜合驗收案件應當以《建筑工程竣工規劃土地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作為核查建設項目實際用地范圍、土地面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容積率、地下經營性用途建筑面積分類等規劃及土地管理指標的測量成果依據。
第八條(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規劃許可和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完成建設,并完成地名標志設置、竣工檔案編制、取得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后,應當向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綜合驗收。
第九條(申請材料)
申請綜合驗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復印件需核原件:
(一)《上海市建設工程綜合驗收申請表(建筑工程)》(紙質原件一份);
(二)申報單位(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復印件);
(四)《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五)土地價款繳納憑證(復印件);
(六)建設管理情況證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復印件);
(七)建設配套情況證明材料:如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認定文件等(復印件);
(八)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履約情況證明材料:土地核驗時,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素中已達到履約時間要求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驗收評定意見(復印件);
(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證及項目表復印件);
(十)建設工程竣工圖(平、立、剖面圖,紙質原件一套);
(十一)《建筑工程竣工規劃土地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紙質原件、電子文件各一份);
(十二)《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檢查結論單》(復印件);
(十三)涉及地名核查的',需提交地名批準書(復印件)及地名標志設置現場照片;
(十四)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復印件),開工放樣復驗階段已提交的除外;
(十五)消防、環保、衛生、綠化、交警等部門驗收意見(復印件);
(十六)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索引目錄(一套建設單位保管目錄,另一套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目錄)。索引目錄包括:(1)編制說明;(2)建設項目(工程)信息數據基本要素;(3)案卷目錄;(4)卷內目錄(電子文件、紙質文件);
(十七)建設單位簽訂的誠信承諾書。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582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