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2016年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出臺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條例》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并提高了標準,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準修改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后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2014年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 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 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 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2014年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2014年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 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2014年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后,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2014年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2014年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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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并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 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并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條 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愿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藥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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