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內容有什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簡稱《特別規定》)和 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于[設立日期],以發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于[登記日期]在[公司登記機關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的營業執照號碼為:[號碼數字]
公司的發起人為:[發起人全稱]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中文全稱][英文全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稱,郵政編碼,電話、電傳號碼]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長。
第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數]年[或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七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八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公司可以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運作。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宗旨內容]。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項目為準。
公司的主營范圍包括[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項目]。
公司的兼營范圍包括[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項目]。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二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和境外投資人發行股票。
前款所稱境外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人;境內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人。
第十四條 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內資股。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外資股。外資股在境外上市的,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公司可以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份數額]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份數額]股,占公司可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百分比數]。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發行普通股[股份數額]股,包括不少于[股份數額] 股,不超過[股份數額]股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占公司可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百分比數],以及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份數額]股的內資股。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股份數額]股,其中發起人[各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待有[股份數額]股,其他內資股股東持有[股份數額]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 東持有[股份數額]股。
第十七條 經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也可以分次發行。
第十九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E資本數額元。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批準增加資本。
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批準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并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第四章 減資和購回股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其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第二十六條 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應當事先經股東大會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批準。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式事先批準,公司可以解除或 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或者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擔購回股份義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法購回股份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核減。
第二十八條 到香港上市公司,應當將下列內容載人公司章程:
除非公司已經進人清算階段,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以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其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相當于面值的部分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 辦法辦理:
(1)購回的股份是以面值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額中減除;
(2)購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 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但是從發行新股所得中減除的金額; 不得超過購回的舊股發行時所得的溢價總額,也不得超過購回時公司溢價帳戶 [或資本公積金帳戶]上的金額(包括發行新股的溢價金額);
(三)公司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
(1)取得購回其股份的購回權;
(2)變更購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購回合同中的義務。
(四)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根據有關規定從公司的注冊中核減后,從可分配的利潤中減除的用于購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額,應當計入公司的溢價帳戶[或 資本公積金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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