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辦法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最大起飛質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從事軍事、警務、海關緝私和公共航空運輸以外飛行活動的航空器。
第三條 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發展、分級管理、協調聯動、規范運行、風險防控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軍地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制,協調解決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州)、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分級聯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民用無人機實施安全管理。
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飛行管制部門、民航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機場凈空區環境保護、民航飛行安全和運行秩序的維護工作,及時查處民用無人機干擾民航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飛行管制、民航、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及飛行安全活動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督、工商、體育、氣象、海關、測繪、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用無人機行業協會、俱樂部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制度建設,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指導,引導民用無人機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及飛行活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民航部門負責對民用無人機和從事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信息進行實名登記管理,建立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注冊及監督管理平臺,實施飛行動態實時監控,配合飛行管制部門及時查處空中違法違規飛行活動。
民用無人機的實名登記和監督管理信息與飛行管制部門、公安部門共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民用無人機研制生產者及其產品進行統計、管理,對民用無人機無線電頻率、臺(站)進行管理。
(二)工商部門負責對民用無人機生產經營者的登記注冊,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門對違法違規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行查處。
(三)安全監管部門配合民航、公安、體育、氣象等部門做好生產經營者日常安全管理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四)海關部門依法對進境的民用無人機(包括散裝組件)進行監管。
(五)體育部門負責航空體育運動項目的單位、人員和航空模型的管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民航部門和飛行管制部門,配合對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的查處。
(六)氣象部門負責對施放系留氣球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單位、人員及作業等管理,參與對違法違規施放活動的查處。
(七)公安機關對危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民用無人機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維護降落后的現場秩序,組織協調地面防范管控,會同軍民航空有關部門對違法違規飛行行為進行查處。
(八)教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加強對民用無人機有關法律法規宣傳,警示違法違規飛行安全危害,引導依法依規飛行。
第八條 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民航部門及機場管理機構做好以下機場凈空保護區的防控處置工作:
(一)向社會發布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公告,明確凈空保護及民用無人機禁飛區域具體邊界(地理坐標及四至界線)、凈空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及違法違規飛行舉報獎勵電話等內容;
(二)加強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相關地面設施建設,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禁飛區邊界、路口、水庫等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標識牌,明確凈空保護及禁飛范圍;
(三)配合飛行管制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建設民用無人機識別防控技術體系及干擾反制設備,實現對違法違規飛行無人機的技術防控;
(四)加強本地新聞媒體對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措施解讀和違法違規行為后果的宣傳報道,引導民用無人機愛好者、社會公眾增強機場凈空環境的自覺保護意識。
第九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無人機生產標準規范,并保證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民用無人機上安裝飛行控制芯片、設置禁飛區域軟件,采取防止改裝或者改變設置的技術措施。
第十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民航部門規定對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類型和民用無人機購買者姓名、移動電話等信息進行登記。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購買者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并提供登記標志打印材料。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機銷售者應當對購買者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民用無人機產品型號、產品序號等實行登記制度,以備查驗。
物流、寄遞企業在收寄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發動機、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時,應當登記收件人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實行登記制度,以備查驗。
第十二條 民用無人機所有者應當按照民航部門規定登記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產品型號、產品序號、使用目的;單位還應當登記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完成后,在民用無人機上粘貼登記標志。
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原所有者應當及時注銷原登記信息。變更后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民用無人機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十四條 民用無人機培訓機構、行業協會、俱樂部等應當組織民用無人機生產經營者、所有者、駕駛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執行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飛行管理及安全規范等相關知識,增強保護機場凈空環境、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保護意識,建立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駕駛員訓練記錄、飛行活動、違規記錄等安全管理檔案制度。
第十五條 使用民用無人機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并辦理工商登記,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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