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前言:《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草案)》擬于2015年9月22日,由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現將法規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希望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和新聞單位予以重視和關心。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15年9月14日前反饋。
聯系單位:浙江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區仁諧路1號;郵編:310025;電話:0571—87056361;E-mail: hyh@zjrd.gov.cn)
浙江省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廳(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7號;郵編:310025;電話:0571-87052806;E-mail:1013022942@qq.com)。
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和目的) 為了推進綠色建筑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引導、激勵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用于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科技、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標準制定) 綠色建筑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筑地方標準,確定相應等級綠色建筑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建設要求)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等級綠色建筑的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第七條(技術進步與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總體規劃要求)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應當遵循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的原則,全面推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的關系,發展具有歷史記憶和地域人文特點的現代城市、特色小鎮和美麗鄉村。
第九條(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筑工業化要求等內容,并確定各類新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
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應當與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立項管理要求)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依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明示本地塊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委托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選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采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還應當明確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
第十四條(綠色節能評估)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應當包括綠色建筑技術要求。節能評估按照建筑面積實行分類管理:
(一)總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十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總建筑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節能評估文件應當包括綠色建筑要求。
第十五條(綠色節能審查)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具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也可以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先行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節能審查。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附具節能審查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征求意見。
節能審查意見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圖審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不符合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或者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施工監理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節能減排和工地防塵等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是否落實節能減排和工地防塵等措施實施監理。
第十八條(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圍護結構節能、用能設備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系統,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驗收。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建筑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建筑能效測評的內容。
第十九條(測評機構要求) 實施能效測評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情況和節能檢測數據進行建筑物能效測評,并出具真實、完整的測評報告。
實施能效測評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不得與所測評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和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評估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改擴建節能要求)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既有建筑擴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既有建筑改建需要整體拆除圍護結構的,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改建,并執行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房屋銷售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及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商品房的節能設施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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