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制定了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依法創建整潔、美麗的陵水,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及其他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自治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全面負責。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工商、衛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務、商務、農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居住區居民、村民開展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社區服務,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與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統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與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一并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逐步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媒體和商業場所、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和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年度政績考核內容,對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容貌管理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重要地段景觀、照明、戶外設置物、停車場、集貿市場等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制定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城鄉容貌標準。
第八條 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城鄉容貌標準,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區的規劃和建設,優化街區路網結構。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
第九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外立面設置、安裝門窗、空調外機、廣告招牌、遮陽篷以及其他改變外立面行為的,應當保證安全、美觀,不得違反有關規劃設計的要求。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的行為人承擔。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走廊外、窗外、屋頂,不得吊掛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頂部搭棚設架。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主要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應當按照長期規劃逐步將管線設施納入地下管廊或者改為地下管道;廢棄的桿、管、箱等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已建設完成的主要道路不得隨意切割,確因安裝光網、電網、氣網、水網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經批準破路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部門繳交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依法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期恢復路面原狀,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挖掘路面的修復質量保修期為三個月。違反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置單位對破損、污濁、腐蝕、陳舊或者圖案、文字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地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公共信息標志的規格、色彩、形式、圖案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設置,規范漢字書寫及漢語拼音書寫,便于識別,與景觀、照明燈光相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實行城市化管理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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