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具有相應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的住宅區。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居住區內住宅及附屬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的委托,依據本條例規定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對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件的居住區進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使其達到實施物業管理的條件。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區)、縣(市)建設或者房產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業主依照本條例規定享有對物業管理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決定權;
(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享有與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相符的服務;
(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的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自治章程;
(三)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居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居住區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設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的產生和具體比例由業主自治章程規定。
居住區由所在地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九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大會。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制定業主公約和業主自治章程;
(三)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訂立、變更或者解除;
(五)決定維修基金的續籌、使用和管理;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應當公告。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全體業主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居住區內物業綜合驗收合格,且入住業主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居住區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本居住區內熱心公益事業、辦事公道、遵紀守法、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登記,并在該居住區公告。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二)擬訂業主公約和業主自治章程;
(三)執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四)采用招標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五)負責續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監督業主公約、物業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執行;
(七)調解物業使用糾紛;
(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核通過,由全體業主分擔。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引起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業主自治章程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公約、業主自治章程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住宅開始出售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必須經綜合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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