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送審稿)》的說明
為了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了《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送審稿)》,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制定《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送審稿)》的說明,歡迎閱讀。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視,自2008年國家頒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來,國內多個城市城市相繼出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法規和規章。
《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于2009年編制并實施,本次中山市城鄉規劃局組織編制的《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是面向中山市目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際管理需求的地方政府規章。本管理規定公布實施的同時,原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
二、必要性和依據
隨著國家和廣東省層面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日益重視,廣東省內的廣州、佛山、東莞、惠州等兄弟城市相繼出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條例和規定。同時,2009年至今,中山的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發生了較大變化,原有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規和制度難以適應當前實際情況。2015年5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確定中山等九市正式獲得地方立法權。為了促進中山市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逐步實現法制化管理,有必要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制定《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
本管理規定是在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0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上位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前提下,結合中山市的實際情況制定。
三、意見協調情況
2015年12月,中山市城鄉規劃局就《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 (草案初稿)》組織了局內部評審會,形成《關于<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局內部評審會意見的函》(中規函[2016]693號)。針對局內各科室及直屬分局的意見,均進行了逐一落實和回應。
2016年3月,中山市城鄉規劃局就《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征求各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共收到37個部門的33條反饋意見,均進行了逐一落實和回應。
2016年4月26日至5月25日,《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了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2016年5月,中山市城鄉規劃局主持召開了《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專家論證會,會議邀請了七位專家及相關部門代表參加論證。針對專家和部門意見,均進行了逐一落實和回應。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中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送審稿)》共六章四十三條,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10條)。明確編制目的、適用范圍以及保護原則等問題。
第二章保護內容(共5條)。包括保護名錄、保護內容及其認定標準、制定和調整保護名錄的程序。
第三章保護規劃(共5條)。包括保護規劃審批程序、編制要求、內容深度、規劃銜接等內容。
第四章保護措施(共17條)。包括對保護范圍內建設活動的管理要求、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職責、保護標志等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5條)。包括有關主管部門、鎮區、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及違反本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1條)。對生效日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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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自然格局、傳統風貌、景觀視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和歷史地段。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山體水系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永續發展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
第四條 市、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各相關部門之間的保護聯動制度。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地段的保護規劃編制與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確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地段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全市范圍內歷史建筑的結構安全、使用和修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城管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的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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