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為建設求實、嚴謹的優良學風和考風,規范考試工作,制定了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為建設求實、嚴謹的優良學風和考風,規范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本科教學工作基本規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考試目的與基本要求
第一條 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考試的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客觀地檢查與評價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新能力。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教學環節也要進行相應的考核。
第三條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條 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考核中,均應對本科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范訓練。加強本科生學術規范的培養還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
第五條 考試方式為考試目的服務。考試方式可分為閉卷或開卷、筆試或口試、上機機考、實驗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種方式并用。各門課程的考試方式,由開課院(系)根據該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確定,并在課程教學設計欄內予以注明。
第二章 考試命題與出卷
第六條 考試命題應充分體現考試目的。
1.命題應能覆蓋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重點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基礎理論掌握,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
2.命題難度和份量應適中。
3.試題的措詞要嚴謹明確,避免引起多義、歧義或誤解的情況出現。同一份試題中不應當出現有重復的內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動直接選用近三年已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
4.開卷考試的試題,其解題過程及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
5.課程考試的客觀題命題,應附有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參考答案中應包括各種可能的答案。
第七條 凡是多個課堂且有多位教師授課的同一課程,均應實行統一命題,成立命題小組,負責命題工作,并實行統一閱卷。
第八條 考試命題應同時準備內容、份量和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題,一套用于本課程結束性考試(即學生的正常考試),一套用于下一學期初安排的補考。
第九條 各門課程考試命題完成后,開課院(系)負責人或課程組負責人應根據命題要求審查簽字,并隨機抽定A、B兩套試題之一作為課程結束性考試試題。未經審查簽字的試卷不得付印。付印時,應根據應考學生人數印制足夠的試卷。試題付印后,命題人員應認真校對,發現錯誤或印刷模糊不清時必須在考前予以更正。
第十條 理論課考試的試卷卷面上要注明“開卷”或“閉卷”字樣,設有專業、班級、姓名、學號、分數欄、題首分和得分欄。試卷卷面應留有充分的答題空白位置。根據學科和課程的不同要求,在主觀題較多時可采用試題、答題紙分開的辦法進行考試答題。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華中科技大學考試命題與審查工作評估表》(見附件1)隨機進行試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章 考試安排
第十二條 每學期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原則上安排在學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試周和學期末集中安排的考試周進行。學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試周一般為每學期的第13周。
1.統一安排的考試:教務處根據開課院(系)教務科提供的考試班級和人數,統一安排課程考試時間和地點并上網公布。開課院(系)負責人應在報送的考試安排材料上簽字。
2.各院(系)安排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各院(系)應填寫《課程考試安排表》,至少提前兩周提交教務處;教務處根據院(系)安排表進行考試地點和時間等具體安排。除特殊專業要求外,各院(系)安排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原則上安排在本課程開課學期的兩個考試周中進行。
第十三條 理論課考試時間一般為150分鐘(外語為120分鐘)。特殊情況下,由主考教師決定適當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縮短或延長的時間最多為30分鐘)。
第四章 考場管理與紀律
第十四條 全校各類考試中,考場管理和考場紀律要求均相同。
第十五條 除主考教師外,所有考試考場須應安排專人負責監考。考生所在院(系)有義務安排監考人員擔任監考工作。考試前一周各院(系)教務部門負責向本院(系)派出的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確監考任務。具體的監考人員指派原則和要求細則見《主監考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所在院(系)應在考試前在學生中進行動員:申明復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重申學術規范,通過考試紀律、學術規范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十七條 編排考場考生座位依據隔位就座的原則。條件允許時,非階梯教室考生左右間隔兩個座位;階梯教室除左右間隔兩個座位外,前后還應間隔一排空位。考生座位安排由監考人員按參加本考場學生的學號隨機安排,并書寫于黑板上或以紙質安排表張貼于考場,以便考生對號就座。
第十八條 學生持《學生證》按時進入考場,按監考人員編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試中途不得擅自挪動座位。《學生證》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遺失《學生證》者須由所在院(系)開具證明,并注明學號,否則不得參加考試。考場巡視(評估)人員對考場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學生遲到三十分鐘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作曠考論處。考試進行期間,學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不得攜帶手機、以及具有發射與接收功能的便攜設備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閉卷考試時,學生應于發試卷前將書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試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學生不得攜帶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課桌屜內) 和自備草稿紙。考試允許攜帶的計算器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生拿到試卷答題時,若試題字跡不清,學生可舉手向主、監考人員詢問。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答卷),考試中不得左顧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不得相互討論問題、借閱資料,違者按考試作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有考試作弊行為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按《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提前書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緩考。院(系)審核批準學生的書面緩考申請后,于考試前將申請交教務處備案,并將緩考學生名單送所在課堂任課教師,以便進行成績登記相關處理。未經批準緩考又不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處理,成績登記時以“曠考”記。按規定辦理了緩考手續者,再次通過所在院(系)教務科進行注冊可參加考試,成績按正常考試規定記。學生因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時,應以正常的主修課程考試為主,重修、輔修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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