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為了規范股份轉讓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希望大家喜歡!
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轉讓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股份轉讓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試點辦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實施細則所稱股份轉讓公司是指,根據《試點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主辦券商)進行股份轉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全體董事必須承諾保證信息披露文件內容和形式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應當將上述內容作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陳述。
第四條 主辦券商應當對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指導、督促股份轉讓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主辦券商對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主辦券商有過錯的除外。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法律、法規、《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監督股份轉讓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公司應當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份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及時澄清與公司有關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有任何疑問的,應當向主辦券商咨詢;公司不能確定有關事件是否需及時披露的,應當及時報告主辦券商,必要時需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決定是否需要披露及披露的時間和方式。
第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泄露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
第八條 公司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九條 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報送主辦券商。
第十條 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按照規定格式編制,公告文稿應為打印件并經董事會全體成員簽字或加蓋董事會公章,并同時采用書面和電子文件的形式報送主辦券商。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轉讓境內流通外資股股份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中英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一條 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定網站、主辦券商網站及其證券營業網點予以發布。
境內流通外資股股份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除以上述方式發布外,還應在境外至少一家英文報紙予以發布。
主辦券商應當在其營業網點設置電子查詢設施。
第十二條 主辦券商應當在信息披露后二日內,將已披露的信息以書面和電子文件的形式同時報送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以上書面和電子文件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三條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定網站、主辦券商網站及其證券營業網點發布的正式公告。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公司的信息公開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五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其他技術性錯誤,公司應當主動或應主辦券商的要求及時予以公開更正、說明或補充;公司未按主辦券商要求做出修改或補充的,主辦券商應對投資者以公告的方式做出風險提示。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文件和備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報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申明該文件涉及未公開的信息并提請對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十八條 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某一信息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且該信息對其轉讓價格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經主辦券商報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應披露的信息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應當向主辦券商提出并陳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確有法律依據的,經主辦券商報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和對外咨詢電話的暢通。
第三章 董事、監事承諾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董事和監事應當在股份開始轉讓后兩個月內,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其任命后兩個月內,簽署《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并送達主辦券商備案。董事、監事簽署該文件時必須由一名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見證,向董事、監事解釋《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的內容,董事、監事在充分理解后簽字。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規則,接受主辦券商監管;
(四)對主辦券商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第二十三條 監事除同樣應當履行上條所述職責并在《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外,還應當承諾促使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諾。
第二十四條 董事、監事應當在《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受查處情況;
(三)參加證券業務培訓情況;
(四)其他任職情況;
(五)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主辦券商認為應當由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時,董事、監事應當在該等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主辦券商提交有關最新資料披露并備案,并保證該資料的真實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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