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扶貧基金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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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扶貧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河北省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河北省區域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貧困地區和貧困群體改善生產、生活、健康條件并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于省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石家莊市師范街7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貧困地區進行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和環境建設。
(二)發展增收項目。
(三)實施災后重建。
(四)促進貧困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聯系、交流、合作。
(五)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濟困活動,募集扶貧資金、物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于河北扶貧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河北扶貧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貧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研究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主管單位審定;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為現職干部。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未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審核和主管單位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核和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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