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辦人及當事人戶口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須提交復印件。
戶口身份證件是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士官證、軍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用于證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證件。憑證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憑證材料為外文的,還應當附加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人員簽名,加蓋翻譯機構印章。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事項工本費,并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嚴禁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章 立戶、分戶
第四條 申報家庭戶立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或準予落戶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憑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憑證。
第五條 申報家庭戶分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分家協議書或結婚證或離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分家(婚姻)變化憑證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判決書、公證書等憑證材料。對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產分割資料的,應提供村(居)委會證明,或者新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房屋建設許可證。
第六條 申報集體戶立戶的,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單位書面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或該單位設立的批文、職工宿舍房屋權屬憑證材料、單位管理人員戶口身份證件等相關憑證材料。
第七條 家庭戶立戶、分戶由公安派出所核準,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調查核實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集體戶立戶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具體核準部門由縣級公安機關確定),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八條 新生兒隨父或隨母申報出生登記,且手續齊全的,在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因特殊情況,新生兒不能隨父或隨母落戶的,須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以外的登記項目應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性別:填寫“男”或“女”。
(二)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三)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四)住址:填寫本戶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城鎮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鎮)轄區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鄉(鎮)××街(路、巷、胡同、里弄)××號”填寫。
(五)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第四章 死亡登記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的“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辦理死者戶口注銷手續。
(二)未經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為公安法醫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已辦理了殯葬手續的,為殯葬證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第十一條 死亡登記,申報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第五章 遷入登記
第十二條 《辦法》所稱的“城區人口”,是指城區常住人口。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第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掇k法》所稱的“合法穩定住所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為房屋產權證或相關按揭材料;
(二)租賃公有房屋的,為相關租賃使用憑證材料;
(三)租賃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的,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
第十四條 《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掇k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領取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執照。
第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所稱的“高校、職業院校學生戶口遷入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畢業生、肄業生將在校戶口或托管在就業指導中心的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父母現戶籍地的,為畢業證或肄業、退學證明;
(二)畢業生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含創業地)的,為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或畢業證和第十四條所列的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
(三)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為教育部門的轉(升)學憑證材料。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081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