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
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環境,推進宜居鄉村建設,制定了《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并將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環境,推進宜居鄉村建設,倡導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包括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等活動。
家園清潔是指對鄉村街道、村莊公共區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進行的清潔活動;田園清潔是指對鄉村道路、田間通道、基本農田等進行的清潔活動;水源清潔是指對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生活污水處理等進行的清潔活動。
第三條 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因地制宜、保護和治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會議,制定和完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村規民約,具體組織村民開展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等鄉村清潔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導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加強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促進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經營性服務項目的市場化,為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
鼓勵和支持各類新聞媒體、村民和其他組織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對鄉村環境造成污染、破壞;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的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鄉村環境整治規劃應當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禁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向鄉村轉移。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地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鄉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鄉村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規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計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省實行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治理鄉村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家園清潔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確定鄉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模式,推進鄉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對可降解有機垃圾應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氣處理。
對毗鄰城市及垃圾處理場的村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將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并逐步擴大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覆蓋范圍;對遠離城市及垃圾處理場的村莊,應當采取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理等方式處理;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莊,應當選擇適用、安全的技術就地填埋。
村民委員會對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進行日常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鄉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或者確定鄉村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在鄉村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運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并采取抑塵措施,不得私堆亂放,不得向村莊周邊、河道荒坡傾倒。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廁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鄉村新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衛生廁所。村民應當對原有旱廁進行符合衛生要求的改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根據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戶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鄉村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廣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引導村民使用電能、太陽能、燃氣、沼氣、地熱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鄉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塵、除味、廢棄物處理、綠化等清潔工作,保持區域內清潔衛生,防止對鄉村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鄉村公共區域、住宅庭院、閑置宅基地等清潔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鄉村的清潔衛生。
村莊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墻面完整,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的外墻面、立面應當保持清潔,可以繪制文化墻。
村民應當對住宅庭院、房前屋后進行清潔。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就村莊的保潔事項與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約定。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約定向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支付勞務報酬,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潔。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保潔費。
保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其收取和使用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并組織實施村規民約,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清潔責任,加強對村民開展清潔活動的督促,對沒有完成清潔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評教育。
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鄉村清潔出現的問題和情況,鼓勵村民積極參加清潔活動,通過創建星級農戶、美麗庭院等活動,引導村民形成文明鄉風民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家園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糞便,堆放秸稈、樹枝、雜物;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涂、張貼廣告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在村莊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四)其他影響家園清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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