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是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本章程所說的農業(yè)生產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是勞動農民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幫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組織集體勞動,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要根據當地條件,不斷地改進農業(yè)技術,在國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實現農業(yè)的機械化和電氣化,使農村經濟不斷地向前發(fā)展;同時要隨著生產的發(fā)展,不斷地增加社員的收入,提高社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要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正確的結合起來。社員必須服從和保護全社的集體利益,合作社必須關心和照顧社員的個人利益。
第五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國家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合作社應該在國家經濟計劃的指導下獨立地經營生產。合作社必須認真地對國家盡交納公糧和交售農產品的義務。
第六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領導人員由社員選舉,合作社的重大事務由社員討論決定。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必須實行集體領導,密切聯系群眾,遇事和群眾商量,團結全體社員辦好合作社。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勞動農民和能夠參加社內勞動的其他勞動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員。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請,經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合作社要積極地吸收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屬、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包括起義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復員回鄉(xiāng)的軍政工作人員)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殘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來移民入社。
第八條 對于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放棄剝削的富農分子,合作社根據他們的表現和參加勞動生產的情況,并且經過鄉(xiāng)人民委員會的審查批準,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農村中過去的反革命分子,如果是在歷史上只有輕微罪行、現在已經悔改的,或者罪行雖然比較重大,但是對于鎮(zhèn)壓反革命立有顯著功勞的,以及刑滿釋放、表現良好的,合作社對于這些人,根據他們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并且經過鄉(xiāng)人民委員會的審查批準,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對于不夠入社條件的過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經過鄉(xiāng)人民委員會的批準,合作社可以吸收他們參加社內的勞動,使他們獲得改造成為新人。對于這些人,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們的勞動付給報酬,并且同對待社員一樣地處理他們的生產資料。這些人如果表現良好,經過鄉(xiāng)人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候補社員如果表現良好,經過鄉(xiāng)人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做社員。
地主、富農的家屬沒有參加剝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沒有參加反革命活動的,可以入社做社員。
第九條 每個社員同樣地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加社內的勞動,取得應得的報酬。
(二)提出有關社務的建議和批評,參加社務的討論和表決,對社務進行監(jiān)督。
(三)選舉合作社的領導人員,被選舉為合作社的領導人員。
(四)在不妨礙合作社生產的條件下,經營家庭副業(yè)。
(五)享受合作社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yè)的利益。
過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時期內,沒有被選舉權,不能擔任社內的任何重要職務;做候補社員的,并且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十條 每個社員同樣地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zhí)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二)積極地參加社內勞動,遵守勞動紀律。
(三)愛護國家的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團結,同一切破壞合作社的活動作堅決的斗爭。
第十一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員一般地要到生產年度完結以后才能退社。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第十二條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經過多次教育和處分還不悔改,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員資格。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鄉(xiāng)或者縣人民委員會解決。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內參加勞動,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的勞動付給報酬。如果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愿意離社生產,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已經悔改,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恢復他的社員資格。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
第十三條 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社員私有的生活資料和零星的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經營家庭副業(yè)所需要的工具,仍屬社員私有,都不入社。
社員土地上附屬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設,隨著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如果這些水利建設是新修的,本主還沒有得到收益,合作社應該適當地償付本主所費的工本。如果修建這些水利所欠的貸款沒有還清,應該由合作社負責歸還。
社員私有的藕塘、魚塘、葦塘等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的時候,對于塘里的藕、魚、葦子等,合作社應該付給本主以合理的代價。
第十四條 社員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以后,對于不能擔負主要勞動的社員,合作社應該適當地安排適合于他們的勞動,如果他們在生活上有困難,合作社應該給以適當的照顧;對于完全喪失勞動力,歷來靠土地收入維持生活的社員,應該用公益金維持他們的生活,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暫時給以適當的土地報酬。
對于軍人家屬、烈士家屬和殘廢軍人社員,合作社還應該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待辦法給以優(yōu)待。
第十五條 從事城市的職業(yè)、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鄉(xiāng)村、勞動力外出、家中無人參加勞動的人,屬于他私有的在農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給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困難,歷來依靠土地收入補助生活,合作社應該給以照顧,付給一定的土地報酬。如果本主移居鄉(xiāng)村,或者外出的勞動力回到鄉(xiāng)村,從事農業(yè)生產,合作社應該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愿意入社,合作社應該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他。
第十六條 農業(yè)生產合作社應該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配給社員種植蔬菜。分配給每戶社員的這種土地的數量,按照每戶社員人口的多少決定,每人使用的這種土地,一般地不能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5%。
社員原有的墳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員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無墳地的社員需用的墳地,由合作社統(tǒng)籌解決,在必要的時候,合作社可以申請鄉(xiāng)人民委員會協助解決。
第十七條 社員私有的耕畜、大型農具和社員經營家庭副業(yè)所不需要而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業(yè)工具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要按照當地的正常的價格議定價款的數目,分期付給本主。付清的時間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過五年。沒有付清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協商解決。
生產中需用的小型農具,如鐮刀、鋤頭等,由社員自備自修。
第十八條 社員私有的林木,應該根據以下的原則處理:
(一)少量的零星的樹木,仍屬社員私有。
(二)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償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費,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三)大量的成片的果樹、茶樹、桑樹、竹子、桐樹、漆樹和其他經濟林,根據今后收益的大小、經營的難易、本主所費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價歸合作社集體所有,價款從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還。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于這種經濟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tǒng)一經營,從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四)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應該根據當時的材積分等作價,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價款從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還。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于這種用材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tǒng)一經營,從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十九條 社員私有的成群的牲畜,一般地應該由合作社按照當地的正常的價格作價收買,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價款在幾年內分期付還。價款付清的期限和沒有付清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協商解決。
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于成群的牲畜,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tǒng)一經營,按照當地的習慣議定本主應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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