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消防條例(2011年修訂)
現行的《山東省消防條例》于2011年1月14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那么,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東省消防條例
1998年11月21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志愿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控告或者勸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安全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察、考核;
(四)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伍、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基地、消防宣傳教育等經費需要;
(五)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保障先進消防裝備、技術的配置和應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消防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火災調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三)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應急救援任務;
(四)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
(五)開展消防業務指導、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和安全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本級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消防事業經費;
(三)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內容,并督促學校、幼兒園、職業培訓機構等單位實施;
(五)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行為;
(六)教育、民政、交通運輸、農業、文化、衛生、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旅游、安全生產監督、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消除火災隱患;
(七)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下列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公布實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隊,根據需要配備消防器材、裝備;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檢查;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三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規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消防技術服務行為,指導、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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