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近日,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
按照《條例》,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媒體形式、規格、材質、朝向、設置時間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原批準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招牌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鄰招牌和諧統一,單位遷移或者歇業時應當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還應遵守規劃、技術規范、城市夜景燈光設置要求、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障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以及環保和節能要求等主要規定。
對于招牌設置,《條例》規定,除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外,還要遵守這些:僅限于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識,不得書寫聯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產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等;不得附著張貼、懸掛、安裝小布幔、小燈箱、鏤空字、小牌匾以及游走字幕顯示屏等設施;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設置等。
禁止
八種情形禁設戶外廣告和招牌
《條例》明確,這些情形下,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橋梁、隧道、立交橋、建筑物屋頂、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的,或者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使用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的;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進行廣告宣傳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審批
戶外廣告設置實行許可制度
《條例》提到,戶外廣告設置實行許可制度。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批、監管。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對于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舉辦人需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
處罰
擅自設置最高可罰20萬元
對于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其他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如違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戶外廣告許可證件。
關于《條例》,你有什么意見或建議,可于本月28日前通過三種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傳真:0371-67446680,電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通信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702室)郵編:450006
附:
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整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地方立法計劃,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送審稿)》,經市政府法制辦初步審查,擬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傳 真:0371-67446680
電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702室) 郵編:450006
2017年2月22日
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維護市容整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建成區;
(二)規劃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三)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市政公共設施、工地圍墻(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戶外設施,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氣球、實物造型等形式發布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其名稱、字號、商號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以及利用公共場地設置的指示牌、標識牌等。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公安、交通運輸、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園林、水利、物價等部門及通信、氣象、電力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置原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范、健康美觀、突出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行業自律】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鼓勵戶外廣告創新、創意,提升城市廣告藝術化水平。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983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