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引進條件服務辦法
天津人才引進條件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營造更好的人才環境,進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水平,為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人才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人才引進工作機制,消除人才引進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構建為引進人才服務的“綠色通道”,促進人才政策的落實,努力實現人才“引得進,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條 引進人才服務工作要堅持統
一、規范、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二章 引進人才方式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天津市緊缺人才目錄》。引導海內外人才以調動、短期聘用、柔性流動等多種方式來津工作。
第五條 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手段,搭建人才與用人單位對接和交流平臺。與海內外人才引進渠道建立密切聯系,及時了解、發布人才供求信息。
第六條 組織大型海外人才招聘洽談活動。定期組織用人單位赴海內外舉辦各種形式的人才招聘洽談活動。
第七條 組織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津交流考察。通過開展 “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津門行”等活動,有針對性地安排高層次人才來津和用人單位對接交流。
第八條 充分發揮人才獵頭公司等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吸引人才。
第三章 構建引進人才服務“綠色通道”
第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設立“人才服務窗口”,承接審批服務申請、提供政策咨詢、開展跟蹤服務,為引進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綠色通道”服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各審批服務部門設置引進人才服務專員(以下簡稱服務專員),負責為引進人才提供政策咨詢、接待洽談、代辦各項審批手續等服務。設置服務專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落實,并做好服務專員的建檔、培訓、發證工作。
第十一條 “人才服務窗口”采用“一窗接件、并聯預審、集中反饋、專員辦理、統一建檔”的方式,為引進人才提供全過程服務。
(一)一窗接件:“人才服務窗口”受理用人單位遞交的引進人才服務事項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并聯預審:“人才服務窗口”將相關信息通過專網傳至有關審批服務部門,審批服務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
(三)集中反饋:“人才服務窗口”匯總各審批服務部門預審意見,將預審結果一次性反饋給用人單位。
(四)專員辦理:用人單位服務專員持相關材料到有關審批服務部門辦理手續。各審批服務部門根據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
(五)統一建檔:各項審批服務手續完成后,用人單位服務專員將辦結結果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建立電子檔案,實行跟蹤服務。
第十二條 各審批服務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為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行政關系接轉,留學回國人員工作關系接轉(工作派遣),留學回國人員證書、外國專家證、留學人員長期簽證、外國人居留證的核發,境外學歷認證和社會保險接轉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人及家屬落戶由市公安局負責;子女轉(入)學由市教委負責;企業設立聯合審批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共同負責;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由市國稅局負責;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參評市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委負責;申請專利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才周轉住房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第四章 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以用人單位為主體,各用人單位要大力引進創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積極落實引進人才的崗位和相關待遇,選派高素質的服務專員,為引進人才提供一對一全程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為引進人才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市人力社保局作為人才引進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要加強對人才引進工作的指導,積極研究引進人才的新途徑、新方法,統籌協調全市人才引進工作。各審批服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引進人才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條 建立引進人才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高水平緊缺人才提出的特殊要求和人才引進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聯席會議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金融辦、市知識產權局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建立引進人才統計分析制度。“人才服務窗口”和用人單位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報送人才引進數據和情況,市人力社保局及時匯總整理數據、分析情況,及時完善政策,不斷提高人才引進工作水平。
第十七條 建立引進人才服務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對審批服務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人才引進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暢通引進人才投訴渠道,認真協調解決各類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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