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為了加強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管理,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及其棲息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管理,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及其棲息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位于上饒市鉛山縣境內,地理位置介于東經117°39′30″-117°55′47″,北緯27°48′11″-28°00′35″之間,面積16007公頃。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界線和功能分區以國務院批準的文件為準。
第三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按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的界線上設立界碑、界樁等界標。
第四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建設的政策措施,將保護、建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鉛山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鄉鎮建立有利于生態保護的考核評價機制。
第七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接受的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
第八條 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保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工作,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在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意見后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檔案;
(四)開展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五)組織開展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規范化建設;
(六)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生產、旅游、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依法查處破壞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自然資源、自然環境、保護管理設施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報經批準,可以在進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主要路口設立資源保護檢查站。
資源保護檢查站負責對運輸進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動植物及其制品、動植物及其制品的檢疫證和相關審批文件進行查驗;對違法攜帶火種進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旅游、科學技術、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省森林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設立派出機構,依法查處破壞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武夷山鎮和篁碧畬族鄉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聯合保護機制,制定保護公約,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責任,協調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面積、功能分區、界線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是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應當嚴格按照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性質、范圍、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進行保護。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鎮、鄉、村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相銜接,并書面征求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生態和資源監測體系,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黃腹角雉、黑麂、南方鐵杉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建設適當數量的固定樣線、固定樣地、站位斷面或者永久性生態定位監測站,定期開展調查和監測,并建立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生態系統、植被和珍稀瀕危物種分布數據庫和監測檔案;定期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生物多樣性狀況和保護成效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核心區內,除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和經依法批準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員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第十八條 緩沖區內,除經依法批準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調查觀測和采集標本活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登山、探險、宿營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實驗區內,經依法批準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繁育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二十條 進入核心區、緩沖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事先向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人員、地點、內容、方式、安全措施等。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告知鉛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調查觀測、教學實習以及采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等活動的,應當及時清理活動產生的垃圾,并向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野外用火;
(二)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
(三)采挖野生植物、藥材,獵捕、打撈、收購、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動物;
(四)引入生物新品種;
(五)非法開墾、開礦、采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界樁以及其他保護管理設施;
(七)對河流進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變;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生病、受傷、被困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都有救護和及時報告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與由其使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簽訂保護協議,按照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林地的功能,約定林地使用方向、林木保護方式。
省人民政府可以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使用、管理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采取依法劃撥、征收、征用、租賃及股份合作等方式,加強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森林、林木、林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加強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人口的管理,除因婚姻、收養關系外,嚴禁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以外人員遷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生態移民,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安排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原有居民逐步遷出,對外遷的居民依法給予安置或者補償。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列為本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并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納入本級森林防火規劃,加強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監測預警預報、巡護檢查、火險監控等日常預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做好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并加強動植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嚴格按程序處置、報告疫情,嚴防動植物疫源體輸入輸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
第二十八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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