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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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章程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學(下稱學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學院,歷經晉察冀邊區工業專門學校、華北大學工學院等辦學時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學校本部和數理化三個系,1952年定名為北京工業學院,1988年更名為北京理工大學。
學校作為中國共產黨創辦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學,繼承和弘揚延安精神,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一切從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出發、一切從培養學生全面發展出發、一切從奉獻偉大祖國出發,踐行“德以明理、學以精工”的校訓,弘揚“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風和“實事求是,不自以為是”的學風,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發展前沿,促進國防科技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理工大學,英譯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簡稱:北理工,英文縮寫:BIT。學校網址:。
第三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辦學場所包括北京中關村校區、良鄉校區、西山實驗區,河北秦皇島校區,廣東珠海校區等。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以實施包括留學生在內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各類非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經主管部門核準,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六條 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學校的根本任務和第一價值追求,以“高遠的理想、精深的學術、強健的體魄、恬美的心境”為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學術為基、育人為本,科學制定教學和科研評價標準,建立質量保障機制,定期發布教學質量報告、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產出水平。
第八條 學校堅持面向國家工業化、信息化、國防現代化重大需求,加強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強地、揚信、拓天”的學科特色,實施“學科優化、強師興校、教育創新、科研提升、開放發展、深化改革”等戰略,促進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學科協調發展與交叉融合,建設“特色鮮明、理工為主”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九條 學校尊重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活動的獨立性,為師生員工在教學、研究、學習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立師生員工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
第十條 學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則,與地方人民政府、國(境)內外大學、教育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開展教育科研合作與文化交流。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管,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范;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準學校章程,審查批準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第十三條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教育資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為學校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學校依法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和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實行校務公開、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和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二)依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文化交流和對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調整薪酬標準及分配方式,依法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給予考評、獎勵和懲處;
(五)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維護學校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確定由學校自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學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辦學標準;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犯;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幫助;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職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
(二)按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三)按規定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按規定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八)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與學校約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教職員工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恪盡職責,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公共設備和設施;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參加學校公益活動;
(七)與學校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術、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
(二)按規定使用公共資源,享受國家、學校的獎勵和資助;
(三)按規定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
(四)按規定獲得學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法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與學校約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生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學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踐行,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公共設備和設施;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參加學校公益活動;
(七)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八)與學校約定的義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員等。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意見和建議;聯系和服務校友,關心和支持校友發展,并向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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